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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公务员考勤制度3篇(精选文档)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3-09 20:36:03

公务员考勤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机关国家公务员的组织性、纪律性,规范各项请假、考勤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部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关国家公务员。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公务员考勤制度3篇(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2023年度公务员考勤制度3篇(精选文档)

公务员考勤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机关国家公务员的组织性、纪律性,规范各项请假、考勤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部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关国家公务员。

  第二章假期类别和期限

  第三条病假公务员因疾病(因公致残或患职业病者除外)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

  第四条事假公务员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的,可以请事假。

  第五条公假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领导批准,可以算公假:

  (一)公务员凭学校通知书参加学生家长会的。

  (二)公务员的住宅设施因房管部门维修或其它原因须由公务员在家料理的。

  第六条婚假公务员本人结婚,可以请婚假,假期三天。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登记的,为晚婚。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三天婚假外,各增加奖励假七天。

  第七条丧葬假公务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以请丧葬假,假期不得超过五天。

  第八条探亲假公务员连续工作满一年,与配偶或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并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请探亲假。

  (一)公务员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三十天。

  (二)未婚公务员(包括丧偶或离婚已满一年的)探望父母(包括自幼抚养其长大,现仍与本人保持联系的抚养人,下同),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司局当年不能给假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四十五天。

  (三)已婚公务员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第九条出境探亲假凡符合国家规定探亲条件的公务员出境探亲,可以请出境探亲假,假期三个月,归侨、侨眷假期六个月。出境探亲的假期视不同情况可适当延长,假期最多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路程假公务员到外地结婚(不包括旅行结婚)、奔丧或探亲,给予往返路程假。

  第十一条生育假

  (一)婚前检查假:公务员进行婚前检查,给假半天。

  (二)产前检查假:女性公务员进行产前检查,按实际情况给假。

  (三)产假:女性公务员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假期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四)晚育奖励假: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晚育的女性公务员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十五天。产妇护理有困难的,此项奖励假亦可由男方使用。

  (五)抚育独生子女假:育龄女性公务员响应国家号召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凭独生子女证,可以在产假期满后继续休假至孩子满六个月(晚育奖励假另加)。

  (六)怀孕流产假:女性公务员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休假。

  1、女性公务员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假十五天至三十天。

  2、女性公务员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假四十二天。

  (七)哺乳假:女性公务员有不满一周岁的婴儿需要亲自哺乳的,每天给一小时的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三十分钟。

  以上(二)、(三)、(四)、(五)、(六)、(七)项均不适用非婚生育及非计划生育。

  第十二条工伤假公务员因公受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给予公伤假。

  第十三条搬迁假公务员因住房搬迁,给假三天。

  第十四条出差假公务员因公出差前,根据实际情况可做有关准备事宜,给假半天至一天;完成任务返回后,出差超过两周的,给假一天,超过一个月的,给假两天。对于出差的公务员的公休假日,应在出差的地点享受,如果在出差地点未享受的,应在两周内补给与公休假日相等的休息时间。

  第十五条值班假公务员在法定假日或公休假日值班的,应在两周内补给与值班时间相等的休息时间。

  第十六条出国准备假派驻使领馆常驻人员出国前,给假三十天,准备出国事宜。

  第十七条驻外回国休假派驻使领馆常驻人员,任期结束回国后,给假三十天,未在任期内休假的,给假六十天,中间休假超假的不再给假。

  第十八条带薪年休假公务员(不包括试用期和见习期人员)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一)参加工作不足十年的,休假七天;

  (二)参加工作满十年不足二十年的,休假十天;

  (三)参加工作满二十年的,休假十五天。

  第十九条假期计算病假、生育假、路程假、探亲假、出境探亲假、公伤假、出差假、出国准备假、驻外回国休假均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在内;事假、婚假、丧葬假、值班假、带薪年休假均不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在内。

  第三章各类假期的待遇

  第二十条病假期间的待遇全年病假累计超过三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扣发本人年度奖金的三分之一;超过六个月的,不发本人年度奖金。

  第二十一条事假期间的待遇全年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不满三个月的,扣发本人年度奖金的三分之一;超过三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扣发本人年度奖金的四分之一;超过六个月的,不发本人年度奖金。

  第二十二条探亲假期间的待遇:探亲假期间,年度奖金照发。

  第二十三条出境探亲假期间的待遇出境探亲假期间,年度奖金照发。批准续假期间内待遇,按事假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生育假期间的待遇

  (一)生育假期间,年度奖金照发。

  (二)产假期满后,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病假的有关规定处理。

  以上(一)、(二)项均不适用于非婚生育及非计划生育。

  第二十五条各类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执行有关规定。

  第四章请假程序

  第二十六条公务员请假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机关国家公务员请假单》,经领导批准后有效。如因重病或急事不能事先请假时,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或办理补假手续。

  第二十七条凡请病假或工伤假两天以上的,均须有合同医院证明或非合同医院的急诊证明;病假、工伤假需延长休养期和产假期满需继续休养的,均根据合同医院的诊断证明由所在司局审核批准。

  第二十八条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的,可以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公务员出境探亲一般不得续假,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的,本人必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司局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续假。

  第二十九条请假或续假期满上班后,应立即销假。

  第三十条公务员请假,假期在一周之内的由直接行政首长审批,超过一周的应由上一级行政首长审批。司局长请假,由主管部长批准并报办公厅部长办公室备案。司局长的考勤由各司局办公室负责。

  第五章旷工及其行政处理

  第三十一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

  (一)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三)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工作岗位工作的。

  第三十二条旷工连续十五天以内或一年累计三十天以内的,不发年度奖金。

  第三十三条旷工连续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的实施由各司局办公室(综合处)负责。各司局应建立相应的考勤制度,每月由各处(室)填写《*机关国家公务员考勤登记表》,定期公布公务员出勤、迟到、早退、请假、旷工等情况,各司局办公室(综合处)汇总后,于每月十日前,将《考勤登记表》报送人事司,其中涉及工资变动、年度奖金和行政处理的,由人事部门承办。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务员考勤制度2

  一、为加强考勤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理业务前,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

  三、周一至周六为工作日,周日为休息日。公司机关周日和夜间值班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市场营销部、项目技术部、投资发展部、会议中心周日值班由各部门自行安排,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因工作需要周日或夜间加班的,由各部门负责人填写加班审批表,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节日值班由公司统一安排。

  四、严格请、销假制度。员工因私事请假1天以内的(含1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以内的(含3天),由副总经理批准;3天以上的,报总经理批准。副总经理和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律由总经理批准。请假员工事毕向批准人销假。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五、上班时间开始后5分钟至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论处。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六、1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3次者,扣发5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3次以上5次以下者,扣发10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5次以上10次以下者,扣发当月15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10次以上者,扣发当月的基本工资。

  七、旷工半天者,扣发当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每月累计旷工1天者,扣发5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每月累计旷工2天者,扣发10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给予记过1次处分;每月累计旷工3天者,扣发当月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给予记大过1次处分;每月累计旷工3天以上,6天以下者,扣发当月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第二个月起留用察看,发放基本工资;每月累计旷工6天以上者(含6天),予以辞退。

  八、工作时间禁止打牌、下棋、串岗聊天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有违反者当天按旷工1天处理;当月累计2次的,按旷工2天处理;当月累计3次的,按旷工3天处理。

  九、参加公司组织的会议、培训、学习、考试或其他团队活动,如有事请假的,必须提前向组织者或带队者请假。在规定时间内未到或早退的,按照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处理;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的,视为旷工,按照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处理。

  十、员工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假、产育假、结育手术假时,必须凭有关证明资料报总经理批准;未经批准者按旷工处理。员工病假期间只发给基本工资。

  十一、经总经理或分管领导批准,决定假日加班工作或值班的每天补助20元;夜间加班或值班的,每个补助10元;节日值班每天补助40元。未经批准,值班人员不得空岗或迟到,如有空岗者,视为旷工,按照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处理;如有迟到者,按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处理。

  十二、员工的考勤情况,由各部门负责人进行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考勤要秉公办事,认真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包痹袒护迟到、早退、旷工员工的,一经查实,按处罚员工的双倍予以处罚。凡是受到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处理的员工,取消本年度先进个人的评比资格。

公务员考勤制度3

  为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严明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特修订考勤制度。

  一、考勤对象

  办事处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全体工作人员

  二、考勤办法

  1、实行每月一张“考勤表”的办法进行考勤。党工委(办事处)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办事处处级领导干部的考勤工作。其它部门由本科室指定一位同志负责考勤工作。

  2、每月最后一天由各科室负责考勤的同志将“考勤表”交科室负责人校核、签名后交党工委(办事处)办公室汇总,有扣*况的,填写《深圳市直机关公务员扣发临时岗位津贴审核表》,经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区人事局审核后(编外人员和临聘人员由办事处审定),由财务中心按规定核发工资及津贴补助。

  三、请销假规定

  1、处级干部请假经办事处主要领导批准,并通知党工委(办事处)办公室备案。

  2、科室负责人请假由分管领导批准并向办事处主要领导报告

  3、其他工作人员请假一天以内的,由各科室负责人批准,同时向分管领导报告;请假两天以上的,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领导批准。

  4、病假三天(含三天)以上的须持医院的有关证明和请假条。批准权限按上述第三项第1、2、3条规定执行。

  5、请假到期的,按请假程序和权限由请假人报告销假,需要延期的,须重新办理有关请假手续。

  6、休年工假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如果办事处已统一安排外出参观考察学习的,应减除当年的年工假期。

  7、凡不按规定履行请销假规定的作旷工处理。

  四、发放岗位津贴和奖金具体规定

  1、发放日均岗位津贴,以每月21.5个工作日计算。

  2、工作人员在正常工作日内,无故迟到、早退或未经批准擅离工作岗位的,相应扣发其当日岗位津贴。1个月内旷工每累计一天,扣发其当月岗位津贴的三分之一(临聘人员扣发当月工资补助三分之一);超过3天的,扣发当月岗位津贴(临聘人员扣发当月全部工资补助),全年累计旷工10天以上者,扣发年终奖。

  3、工作人员请事假,时间在1个工作日以内的,其岗位津贴不予扣发;超过1个工作日的,按其实际事假天数(不含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下同)扣发相应的岗位津贴(临聘人员每天扣工资补助60元);1个月内事假天数累计达10天及以上的,当月岗位津贴全部扣发(临聘人员不发当月工资补贴)。全年请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的,扣发年终奖。

  4、工作人员请病假,1个月内病假天数(不含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下同)累计在10天(含)以内的,其当月岗位津贴不予扣发;超过10天的,按其当月超过的天数扣发相应的岗位津贴(临聘人员每天扣发工资补助25元);20天及以上的,当月岗位津贴全部扣发(临聘人员不发当月工资补助)。每年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的,扣发年终奖。因公受伤人员在治疗期间不扣发岗位津贴。

  以上旷工、事假、病假天数,当月累计,跨月则重新计算。

  5、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和休息日、法定节假日期间,岗位津贴全额发放。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工作人员产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请哺乳假的,在规定的哺乳假期间岗位津贴按60%计发。

  6、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下年度岗位津贴按其应发额的75%发放,当年不发年终奖。

  7、享受岗位津贴或综合补贴的人员因涉嫌违纪、违法、犯罪被依法审查、采取强制措施或羁押的,在此期间岗位津贴或综合补贴停发,年终也不发奖金。经审查、审理,不构成违法、犯罪且不受处分的,岗位津贴或综合补贴和奖金予以补发。除此以外,一律不予补发。

  五、要严格考勤制度,各部门考勤人员必须负起责任,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不如实上报考勤结果的,扣发考勤人的当月岗位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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