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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平山县县直部门争取上级支持考核办法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6-13 20:00:10

县直部门争取上级支持考核办法为抢抓发展机遇,加大县直各部门争取中央和省市(以下简称“上级”)政策、项目、资金工作力度,按照开展“问计部委省市、争取更大支持”活动实施意见有关要求,制定本考核办法。一、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平山县县直部门争取上级支持考核办法,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平山县县直部门争取上级支持考核办法



县直部门争取上级

支持考核办法

 

为抢抓发展机遇,加大县直各部门争取中央和省市(以下简称“上级”)政策、项目、资金工作力度,按照开展“问计部委省市、争取更大支持”活动实施意见有关要求,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指导原则

(一)全面争取。争取上级政策、项目、资金要贴近县委、县政府重大工作部署,着眼于增加资金投入,破解发展瓶颈,覆盖民生改善、社会事业、脱贫攻坚、产业发展和生态环境各个领域。

(二)激励导向。对争取上级政策持续性强、资金数额大、增长幅度高,以及政策项目多、效果十分明显的部门,给予通报表彰。

(三)科学公正。考核工作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原则,侧重增量、兼顾存量,做到科学严谨、简明实用。

二、考核范围

(一)部门范围

凡是2015年有分配使用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的部门均应纳入考核范围,具体通过部门申报、县争资办核实后认定。

(二)政策、项目和资金范围

1.中央和省市转移支付资金;

2.国家或区域性综合改革试点、试验、示范区;

3.区域生态环境治理保护政策;

4.股权投资、PPP引导资金;

5.其他政策资金、基金。

下列每年按固定数额下达的资金政策,一般不列入考核奖励范围:一是上级固定转移支付资金;二是有明确政策标准或按政策逐年提高标准的上级补助资金;三是按照人口、面积、财力状况等固定因素算账的上级补助资金;四是其他不宜列入考核奖励范围的资金。

三、考核通报机制

(一)确定考核基数。县争资办按照部门2015年实际争取资金核定考核基数,阶段性、一次性政策资金原则上不纳入基数范围。2016年实际争取资金作为下一年度考核基数,以后年度依次类推。

(二)年中通报进度。7月初,县争资办将对各部门上半年争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梳理统计,对争资工作进展缓慢、按时间进度完成基数差的部门进行督促、检查,排名靠后的部门要向争资办书面说明情况。

(三)年终考核排名。次年2月份,县争资办按照争资额度、全省占比和比上年增幅等因素得分排名,对各部门全年争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排名情况在全县通报,排名靠前的十个部门确定为“争资工作先进单位”,由县政府予以表彰,并根据引资情况实施以奖代补,排名后五位的予以通报批评。

(四)纳入考核体系。县考核办将争资工作列为对县直部门领导班子的考核评价内容,作为对县直部门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申报认定程序与审核依据

(一)申报认定程序

1.部门申报。各部门2016年及以后年度实际争取上级政策、项目和资金情况,要在次年1月底前向县争资办提交申报材料

2.核实认定。县争资办根据年内实际收到资金情况,结合部门上报材料初步审核,并与相关部门进行充分沟通,对争取资金政策情况达成一致意见。

3.研究批准。县争资办将考核意见报争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经批准后报县考核办。

(二)审核依据

1.争取资金通过财政部门下达的,需出具当年下达资金指标文件。

2.争取资金通过其他渠道落实的,需提交当年实际到款凭证或合同、协议。

3.争取到的其他具有带动示范意义的政策、称号、荣誉的,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4.除特殊情况外,一般按照资金实际到位年度参加考核申报。

五、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自201611日起执行,期限两年。

(二)本办法由县争资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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