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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制度】承德市城乡规划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6-21 16:30:04

承德市城乡规划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规划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对规划行政执法工作的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规划制度】承德市城乡规划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供大家参考。

【规划制度】承德市城乡规划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


承德市城乡规划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


(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规划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对规划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局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科室和局属单位(以下简称“执法机构”)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根据我局工作职责,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载体和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载体和程序

第四条 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五条  规划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和载体:

(一)行政执法主体公开内容:公开局属“执法机构”的名称、具体职责、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等;

公开载体:以局网站为主要载体,并在政务服务中心规划窗口、办公场所等处公开。

(二)行政执法人员公开内容:公开局属“执法机构”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公开载体:以局网站为主要载体,并在政务服务中心规划窗口、办公场所等处公开。

(三)执法依据公开内容:公开局属“执法机构”做出行政执法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公开载体:以局网站为主要载体,并在政务服务中心规划窗口、办公场所等处公开。

(四)执法权限公开内容:公开局属“执法机构”行使的11项行政许可和2项行政处罚等职权范围;

公开载体:以局网站为主要载体,并在政务服务中心规划窗口、办公场所等处公开。

(五)执法程序公开内容:公开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流程;

公开载体:以局网站为主要载体,并在政务服务中心规划窗口、办公场所等处公开。

(六)救济方式公开内容:局属“执法机构”公开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公开载体:以局网站为主要载体,并在政务服务中心规划窗口、办公场所等处公开。

(七)监督举报公开内容:公开接受执法行为监督举报的受理机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公开载体:以局网站为主要载体,并在政务服务中心规划窗口、办公场所、规划展馆等处公开。

第六条  局属“执法机构”应当按照部门工作职责分别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行政许可流程图》、《行政处罚流程图》、《行政许可服务指南》、《行政处罚服务指南》等,具体程序如下:

(一)局属“执法机构”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应提交局法制机构审核,并经局有关会议研究同意,报市法制办审核后予以公开;

(二)局属“执法机构”编制《行政许可流程图》、《行政处罚流程图》,应提交局法制机构审核,并经局有关会议研究同意,报市法制办审核备案后予以公开;

(三)局属“执法机构”编制《行政许可服务指南》、《行政处罚服务指南》,应提交局法制机构审核,并经局有关会议研究同意,报市法制办审核备案后予以公开。

第七条  因新颁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事前公开内容需要调整更新的,局属“执法机构”应在有关法规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拟定调整意见,提交局法制机构审核,并经局主管领导同意后,按规定及时更新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中公开内容和载体

第八条  局属“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核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九条  局属“执法机构”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在服务窗口主动公示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各类减、免、缓、征的条件、标准和审批或者办理程序。

公开载体:在政务服务中心规划窗口、办公场所等处公开。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载体和程序

第十条  局属执法单位应当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结果,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一)行政许可公开内容: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名称、许可证编号、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公开内容: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第十一条  局属“执法机构”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局网站为主要载体,以报刊、办公场所、规划展馆等为补充,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结果信息。

第十二条  局属“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公开时限。局属“执法机构”应当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变更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依法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期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公开满2年的,由局属“执法机构”提出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同意后,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局属“执法机构”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四)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由局属“执法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并分别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传递、发布和更新本部门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五条  局属“执法机构”在公示载体公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拟定需公开内容,执法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公开,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十六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规划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规划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局属“执法机构”按照职责调查核实后,以适当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

第十七条  探索建立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执法信息与市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对接机制,向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自动推送。

第十八条  局属“执法机构”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情况纳入局年度工作和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7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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