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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制度】邢台县审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6-18 09:30:04

邢台县审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略)第一条为加强对审计机关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审计制度】邢台县审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供大家参考。

【审计制度】邢台县审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邢台县审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审计机关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审计机关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股室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及其他重大审计处理决定。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局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先由审理机构(办公室兼)对拟作出的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第四条  审计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拟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审计处罚决定;

(二)拟作出封存、暂停拨付与使用行政强制措施的审计决定;

(三)拟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等处理措施的审计决定;

(四)拟作出的审计移送处理决定;

(五)依法应当适用听证程序才能作出的审计决定;

(六)拟作出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处理处罚决定。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审计署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六条     审计组提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办理意见,经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复核后,报送审理机构进行审核。报送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包括审计的依据、内容和时间,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审批和集体讨论情况;

(四)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

(五)被审计对象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审计组对被审计对象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

(六)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所在部门出具的审核、复核意见书,预算执行审计、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还应分别提交牵头业务部门、经济责任审计机构的书面复核意见;

(七)审计定性、处理、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八)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九)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十)审理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理机构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四)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

(五)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六)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七)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八)法律文书是否规范;

(九)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十)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     审理机构审核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就有关事项与审计组及相关业务部门进行沟通。

必要时,审理机构可以参加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的会议,或者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

第九条      审理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审理机构应当在提出的审核意见中说明理由。

第十条      审理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      审理机构审核后制作形成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书面意见。

业务部门对审理机构审核意见和建议应该进行研究采纳,然后由审理机构提请局审计业务会议集体讨论审议。

第十二条      法制审核书面意见和审计业务会议记录、审计会议决定由业务部门入卷归档。      

第十三条    业务部门的承办人员、审理机构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邢台县审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原《邢台县审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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