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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办制度】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精选推荐】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6-14 15:12:03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3年)〉的通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制度】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府办制度】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精选推荐】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规

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精神和《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6年省政府令第1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规范性文件实行“三统一”(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准确认定规范性文件。各地、各部门法制机构要认真履行规范性文件认定的工作职责,严格按照《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6年省政府令第1号)第二条的界定标准准确认定规范性文件。要把“反复适用”和“普遍约束力”作为认定规范性文件的关键,对认定把握不准的要及时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请示,避免规范性文件漏备案、漏审查和漏实行“三统一”制度现象发生。代政府或者政府办公室(厅)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应先由起草部门的法制机构进行认定。

二、做好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经认定属于规范性文件的,由制定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代政府或者政府办公室(厅)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应先经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后报制定机关办公机构。起草部门要按照《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6年省政府令第1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备齐相关材料,特别是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等依据和其他参考材料。各地、各部门法制机构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合法、可行的审查意见。

三、严格实行“三统一”制度一要统一登记。经各地、各部门法制机构认定并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意后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各地、各部门办公机构统一登记。各地、各部门办公机构要建立规范性文件登记簿,及时准确地进行登记。二要统一编号。规范性文件使用专用发文字号,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其中发文机关代字由其所在行政区域代字、机关代字、文种代字组成,文种代字统一使用“规”字(通告、公告等无文号的规范性文件除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办公室(厅)的规范性文件编号分别为“×政规〔2×××〕××号”“×政办规〔2×××〕××号”,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编号为“××规〔2×××〕××号”。三要统一印发。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按照《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6年省政府令第1号)的要求由各地、各部门办公机构统一印发,并通过公报、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自2017年1月1日起,所有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实行“三统一”制度。各地、各部门法制机构和办公机构要抓紧制定措施,细化程序,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做好实行“三统一”制度的衔接工作。实行“三统一”制度前已经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仍按原发文字号归类管理,重新修订或制发时,必须使用专用发文字号进行编号管理。对未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不按照规定报送备案的,由政府法制机构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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