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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制度】四会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联动制度(完整)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6-03 14:06:02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联动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各有关部门能够快速、高效、有序地采取紧急救援措施进行抢险救灾,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人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监制度】四会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联动制度(完整),供大家参考。

【安监制度】四会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联动制度(完整)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救援联动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各有关部门能够快速、高效、有序地采取紧急救援措施进行抢险救灾,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境内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各镇(街道)应制定相应制度。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四级:

Ⅰ级即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Ⅱ级即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Ⅲ级即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Ⅳ 级即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联动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要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市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认真开展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各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制订和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机制。

(三)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贯彻“统一指挥、联合行动,充分准备、快速反应,热情服务、积极救援”的方针,其领导和指挥以市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市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要与市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四)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  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预案体系由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组成。

第二章  组织体系及机构职责

第六条  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以下简称“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第七条  市安委会成立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为应急救援领导机构。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分别担任总指挥和副总指挥,市发改局、经贸局、公安、安监、财政、卫生、环保、民政、交通、建设、质监、农业、气象、通讯、供电、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其职责是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联动系统的运行、指挥和协调工作,并对重大应急救援事项做出决策。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委会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安委会副主任、市安监局局长担任,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市安委会为应急救援综合协调机构,统一组织协调全市各个行业和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九条  各个行业和领域的职能部门均设立应急救援指挥部,为应急救援专业指挥协调机构,负责各自的应急救援工作。按照各部门的职能,各专业指挥协调的职责分工是:

(一)工矿、商贸行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市安监局指挥协调。

(二)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市安监局、公安局指挥协调。

(三)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城市公用事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市建设局、安监局指挥协调。

(四)道路交通、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市公安局、交通局、安监局指挥协调。

(五)农机、农药等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市农业局、安监局指挥协调。

(六)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指挥协调。

(七)电网大面积停电等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市经贸局、供电局指挥协调。

(八)通讯、信息网络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电信局、市安监局指挥协调。

第十条  各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为应急救援支持保障部门,其职责是为应急救援联动提供必要的保障,即:

(一)电信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的通讯保障工作。

(二)市公安局负责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交通管制等工作,武警部队负责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和转移群众工作。

(三)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

(四)市发改局负责保障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资金,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运行经费。

(五)市发改局、经贸局负责协调组织应急救援物资保障。

(六)市交通局负责协调组织应急救援交通运输保障。

(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事故灾难后的工伤保险等相关事宜。

(八)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工作。

(九)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工作。

(十)市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发布工作。

第十一条  全市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市公安110”、消防“119”、医院“120”、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等。

第三章  应急救援

第十二条  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各个行业和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以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全天候受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十三条  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应急救援时具有以下权限:

(一)直接处置权:接到报警后根据应急预案可直接向联动单位下达指令。

(二)越级指挥权:紧急情况下可直接向基层联动单位越级下达指令。

(三)联合行动指挥权:对跨部门、跨行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可调度指挥各联动单位联合行动,也可赋予其中一个主要联动单位指挥优先权,指定其他联动单位协助处理。

(四)临时指定管辖权:对管辖责任一时难以确定的紧急事件,可临时指定有关单位受理,情况明确后再移交适合的联动单位处理。

第十四条  发生以下生产安全事故后,应按照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章和《四会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事故报告,并以最快捷的方式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损失等大致情况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

(一)建筑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事故。

(二)民用爆炸品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三)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四)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

(五)其他生产安全事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不得隐瞒、缓报或谎报。恶意拨打报警电话干扰应急救援联动系统正常运行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接到报警后,应迅速组织有关人员对灾难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确定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联动救援专项预案,并向有关行业和领域的指挥协调部门下达指令,组织、协调、指挥、调度有关单位和应急救援队伍进行救援。

第十六条  有关行业和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部接到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令后,应按照各自的行业规范进行救援,并将应急救援过程中和救援完毕后的有关信息及时反馈给市应急救援指挥部。

第十七条  多个联动单位联合行动时,应服从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其指定的现场负责人的统一指挥。各联动单位在救援时应按“先救援、后结算”的要求进行抢险救助,所发生的费用在救援工作完毕后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发生Ⅳ级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单位在第一时间内启动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发生Ⅲ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应立即组织实施先期应急救援,并征询有关专家意见,做好后续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的组织、调度等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根据现场救援的工作需要,必要时可开设现场指挥部,其职责是直接负责现场救援的组织、协调、指挥、调度工作,其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二)提出现场应急行动的原则要求;

(三)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四)协调有关应急力量实施救助行动;

(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六)指导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七)协调有关部门对伤员进行医疗救助和医疗移送;

(八)协调有关部门对灾区人员进行疏散、转移;

(九)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十)现场救援中如需要军队、武警、国家有关部门和其他省、市协助救援的,应向市政府请示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事故发生地所在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为现场指挥部的开设提供必要的场地,并提供现场指挥部运作所需的后勤保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联动单位救援人员依法开展救援工作。

第二十三条  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医疗单位对应急救援联动单位为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而转送来的伤病人员应无条件接诊。

第二十四条  遇险人员全部被解救、事故现场得到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引发次生和衍生的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宣布应急救援结束。

第四章  后期处置

第二十五条  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直相关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安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做好人员和征用物资的补偿、灾后重建以及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确保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第二十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第五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一)出色地完成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二)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三)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四)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第二十八条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救援联动制度,拒绝承担事故应急救援准备义务的;

(二)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三)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联动制度,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故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四)盗窃、挪用、贪污事故应急救援所用资金或者物资的;

(五)阻碍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七)有其他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应急救援联动工作接受上级组织监督、联动系统内部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市安委会负责制定、解释、管理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中的有关条款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符的,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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