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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安福县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工作规则发布(范文推荐)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6-22 09:06:02

安福县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工作规则2018年4月20日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全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县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科学、民主的城乡规划决策机制,确保城乡规划依法、规范、有序实施,根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制度】安福县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工作规则发布(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制度】安福县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工作规则发布(范文推荐)


安福县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8420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全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县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科学、民主的城乡规划决策机制,确保城乡规划依法、规范、有序实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发〔201614号)及江西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的指导意见》(赣城镇化办〔2017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性质和职责

第一条 安福县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委会”)是县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为各项建设规划的实施提供决策依据。

第二条 县规委会应当依照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化城乡规划管理,切实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维护公众利益,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三条 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我县城市发展战略、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审议县域内乡镇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审议电力电信、交通、传统村落保护等专项规划;

(四)审查重要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规划调整,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

(五)审查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和规划设计方案;

(六)对城市规划方面的重大政策草案、技术标准及规定的草案、城市规划建设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七)履行县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

(八)对审议(查)的事项行使决策表决权。

第二章 组成和工作机构

第四条 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由特邀委员、政府委员、专家学者和公众代表组成,委员由县人民政府聘任,每届任期3~5年。

第五条 规委会成员组成:

(一)主任委员1名,由县政府县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名,分别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和分管城建规划的副县长担任。特邀委员2名,由县人大、县政协的分管负责人担任。秘书长1名,由县住建局局长担任。

(二)政府委员17名,由县政府办、县发改委、县住建局、县民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环保局、县教体局、县城管局、县文广新局、县司法局、县人防办、县交警大队、县消防大队、平都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三)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11名,由县规委会办公室按照自愿、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推选,推选范围不包括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内的公务人员。

第六条 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规委会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规委会秘书长兼任,并设若干专职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提名。规委会办公室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专项用于规委会日常工作。

第七条 规委会下设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对规委会审议事项进行专业技术论证,经规委会授权可行使审议(终审)权利。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主任,委员由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土木工程、给水排水、风景园林、道路交通、电力电讯、环境保护、社会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规委会办公室提出,报县规委审定。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县规委会会议应定期召开,原则上个每季度不少于一次。规委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副主任委员主持,需半数以上委员(其中专家和公众委员不得少于出席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出席方可举行。根据审议(查)需要,规委会会议可邀请相关部门列席。

第九条 规委会会议必须坚持回避原则,凡所审议(查)的事项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单位和部门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规委会办公室应在会议召开之前提前请有关委员回避。

第十条 规委会会议审议和决定的事项,实现民主集中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规委会应对审议(查)议题进行表决,参会委员均享有表决权,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与会委员赞成方可通过。各委员须表决赞成或反对,不设弃权票。审议(查)意见由主任委员或其指定召集会议的副主任委员签署。

第十一条 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项目容积率调整、用地性质变更等议题,须明确主要审议内容及合法性说明,按一事一议的原则进行审议。

第十二条 法定规划草案在提交规委会审议前,须征求各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公众意见和专家意见,并在规划草案中予以回应。

第十三条 规委会的审议(查)意见,应当作为县政府审批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决策依据。未经规委会审议(查)的重大城市规划项目,政府不予审批。经规委会审议(查)同意的项目,应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四条 规委会会议资料属政府内部文件,各位委员应遵守保密要求,在会后将资料交回规委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审议通过的重大事项及有关城市规划管理的规定和举措,需向社会公布的,由规委会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会议程序

第十六条 县规委会办公室提出会议议题,报规委会主任委员同意后,确定会议日期,并将议题及会议日期通知与会委员。

第十七条 提请规划委员会审议的议题,必须经过以下处理程序:

(一)申报议题应经法定的职能部门预审,并有明确的意见;

(二)议题申报部门与议题所涉及的单位已经进行了充分的研究和协商,取得了一致或基本一致的意见;

(三)需由规划委员会协调的议题,由办公室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协商,并由办公室形成报请会议审议的书面意见;

(四)规划设计方案及重大项目选址,需经专家咨询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会议开始前,与会委员需先履行签到手续。除规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外,其余各政府委员应由其所在职能部门指定一至两人为其候补委员。若正式委员确实不能参会,应委托其候补委员代表其参会,并应提前一天告知规委会办公室。若候补委员不能出席,该政府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表参会,并应按要求提前向主任委员请假。

第十九条 会议召开时,与会委员听取议题汇报,原则上规划设计方案由规划编制单位汇报,选址方案由县住建局规划股进行汇报。与会委员听取汇报并审阅会议材料后,提出审议意见并表决,最后由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第二十条 县规委会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整理形成会议纪要报规委会主任委员签署并印发有关单位。

第五章 委员责任及工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 委员必须对公共利益负责,正直、公平、诚实地开展工作;委员应特别关注规划决策与环境、社会、经济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社会群众的集中、突出要求。

第二十二条 委员向决策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的信息应清晰和准确,发表的规划建议和意见应当客观、可靠、公正;委员应维护规委会的权威和声誉,不得做出有损规划事业健康发展的行为;委员之间应通力合作,以促进我县规划事业的健康发展;委员应不断加强自身的规划专业素养,适应规划实践和规划技术的发展。

第二十三条 委员不得发表任何误导性声明,不得试图以不恰当的方式影响决策;委员之间不得以非法或不正当的方式故意损害其他委员的名誉;委员必须廉洁自律,不得接收任何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钱财和宴请等活动;委员必须对自身的行为负责,不得授权他人代理其职责。

第二十四条 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议召开一天前向规委会主任委员请假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五条 政府委员应根据部门职能对议题情况发表意见。

第二十六条 委员应自觉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在工作过程中违反本议事规则的,影响公众和社会利益的,或者在工作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严重影响规委会声誉的,取消委员资格;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县规委会。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印发的《安福县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工作规则》(安府办字〔201727号)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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