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鸿鹄文档网!

【民政办法】容城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暂行办法【精选推荐】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6-20 10:06:01

容城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精神,提高群众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切实保障灾区灾民的基本生活,依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财政部和民政部《自然灾害生活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办法】容城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暂行办法【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民政办法】容城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暂行办法【精选推荐】


容城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精神,提高群众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切实保障灾区灾民的基本生活,依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财政部和民政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河北省财政厅和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冀财社[2013]147号)、保定市民政局《关于对“7.21”洪涝重灾区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和恢复重建有关问题的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按照“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特制定本县自然灾害救助暂行办法。

一、应急救助

(一)灾害应急期间生活救助标准

集中转移安置灾民,应急期间按每人每天20元标准救助或安排相应物资保障其基本生活。分散转移安置灾民,按每人每天10元标准救助或安排相应物资保障其基本生活。应急时限原则上不超过5天。

(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救助金标准

因灾死亡人员按10000/人的标准对家属进行抚慰。

(三)过渡性生活救助标准

启动容城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期间,对“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按照孤老优抚对象和分散供养五保户每人每天12元或10元钱和1斤面粉、低保对象每人每天10元或8元钱和1斤面粉、其他需救助的灾民每人每天6元钱或4元钱和1斤面粉的标准安排资金或物资保障其基本生活。冬季取暖期间每户增加20公斤煤或折款补助。受灾群众救助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个月。

未启动容城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过渡期间,按照孤老优抚对象和分散供养五保户每人每天8元钱或6元钱和1斤面粉、低保对象每人每天6元钱或4元钱和1斤面粉、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元钱或2元钱和1斤面粉的标准安排资金或物资保障其基本生活。冬季取暖期间每户增加10公斤煤或折款补助。受灾群众救助时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四)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标准

1.因灾倒房恢复重建救助标准:

对孤老优抚对象、分散供养五保户,无经济能力、无劳动能力、无自救能力的困难家庭按2.5万元/户的标准救助,重建住房建筑房间数为2-3间砖木结构。项目前期准备(包括:房屋选址、批复文件、相应砖木备料等)完成后,经申请可先支付1万元做为启动资金,余款在建成验收合格后支付。

对低保家庭按1.5万元/户的标准救助,重建住房建筑房间原则上为2-3间的砖木结构。项目前期准备(包括:房屋选址、批复文件、相应砖木备料等)完成后,经申请可先支付0.5万元做为启动资金,余款在建成验收合格后支付。

对一般受灾困难户按1万元/户的标准救助,重建房间在2间以上,重建住房原则上为砖木或者砖混结构。在建成验收合格后支付。

需重建房间不足2间的按0.5万元标准救助。

对不再重建、到中心村()购买房屋的家庭,完成相应购买手续后并自己居住的参照上述标准救助。对在县域外购买房屋的不救助。对既不重建又不购买的倒房户不救助。

2.因灾房屋受损户原则上由受灾户自己负责维修

自己无能力维修的分散供养五保对象、重残户可由村委会、乡镇政府组织人员维修。视损失程度和家庭自救能力给予适当救助,救助标准最高5000/户。

二、因灾伤病救助

对当年因灾造成伤病的,在冬春救助期间,根据伤病程度、治疗时间以及家庭困难程度等,给予适当救助。

三、冬春灾民生活救助

(一)因灾导致住房倒塌、农作物严重绝收、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大伤病,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给予重点救助。按每人每天1斤口粮(按2/斤测算)的标准,平均每人补助3-6个月。冬季救助烤火煤500公斤/户。

(二)因灾导致住房损坏、农作物部分绝收、家庭成员出现较大伤病,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按每人每天1斤口粮的标准,平均每人补助3-4个月。冬季救助烤火煤250公斤/户。

(三)因灾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由乡镇民政所根据受灾群众家庭困难程度,汇总后向县民政局提出申请,酌情救助口粮1-3个月。冬季救助烤火煤100公斤/户。

(四)因灾导致住房倒塌、农作物严重绝收、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大伤病的,县民政局酌情救助棉被、棉衣。

四、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因旱灾造成吃、穿、住等生活困难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户分别按100/人、60/人、40/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或物资救助。

一般困难户按30/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或物资救助。

五、资金保障机制

县政府根据上年度受灾情况、农村人均消费水平和物价上涨指数,确定所需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数额,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在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时,县财政及时追加救助资金预算,不足部分向上级申请支持,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六、救灾款物发放机制

县民政局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按照“专款(物)专用,无偿使用”的原则拨付各乡镇。除应急救助资金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外,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款物要按照“个人申请、村委会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民政局审批”的程序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数额,并按规定进行公开公示。救助款物由各乡镇制定分配方案,乡镇民政所制发《灾民救助卡》,及时足额发放到户,确保救灾款物管理使用规范。

七、督导检查机制                

县民政局、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对乡镇救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县监察局、审计局依法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民政、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予以配合。

八、其它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容城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推荐访问:容城县 自然灾害 暂行办法 【民政办法】容城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暂行办法

本文来源:https://www.eeee40.com/fanwendaquan/gongwenfanwen/91178.html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