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略)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办法】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略)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局各行政执法科室、局属单位。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行政执法公示应当接受监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本局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本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标准、程序、处罚决定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公示以下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主体(承办机构);
(二)本局主要职责;
(三)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四)执法人员信息;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六)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
(七)行政执法的工作程序;
(八)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九)公开行政处罚的决定;
(十)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公示的内容应当在本局主要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或便于人民群众查阅的场所公示,可以采用以下形式:
(一)发布公告;
(二)通过市政府或本局网站公布;
(三)在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公布;
(四)在办公场所放置公示册、公示卡;
(五)印刷资料或告知书;
(六)其他公示方式。
第七条 行政执法公示的内容应当完整、清晰、准确。行政相对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解释的,应当说明、解释,并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
第八条 本局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各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室、局属单位,负责通过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其他事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和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做动态调整。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示的方法、途径、期限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办理。
第十条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当经本局有关负责人审定后公示。
第十一条 本局有关科室、局属单位,对应当公示的行政执法内容而没有公示的,或公示不当以及未按行政相对人的要求说明、解释的,应追究有关处室、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2017年6月1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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