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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田阳县财政资金借款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6-19 15:54:01

财政资金借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财政资金借款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防范财政财务风险,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支持我县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培植财源,增加财政收入,根据国家财政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田阳县财政资金借款管理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田阳县财政资金借款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资金借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财政资金借款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防范财政财务风险,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支持我县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培植财源,增加财政收入,根据国家财政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资金借款是指在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管理过程中,上下级财政结算或对用款单位借垫款形成的,由田阳县财政局管理、借款单位周转使用并须按时归还的财政性资金借款,包括公共财政预算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借款。

第三条  财政资金借款的管理必须遵循 “控制规模,限定用途,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的指导方针。

第四条  田阳县财政局根据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经济事业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对财政资金借款进行管理。

第二章  财政资金借款的主要来源及使用范围

第五条  财政资金借款的来源包括:

(一)纳入县财政管理的公共财政预算资金。

(二)纳入县财政管理的财政专户资金。

(三)财政通过其他合法渠道筹措的财政性资金。

第六条  财政资金借款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支持县城基础设施建设等事业的发展;

(二)支持教育、科研、文化、卫生等民生事业的发展;

(三)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高新技术产品开发以及商业网点开发、市场建设,帮助企业解决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

(四)支持农业开发和农村经济发展事业的发展;

(五)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临时性资金周转;

(六)适合财政资金支持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财政资金借款的管理原则

第七条  财政资金借款管理实行“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统一计划、统一核算”的原则。

第八条  财政资金借款的投放必须坚持突出重点、注重社会经济效益、防范财政财务风险的原则。

第四章  财政资金借款的管理方式

第九条  田阳县财政局为财政资金借款的主管部门,财政资金借款的投放、监管与回收,主要由财政局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财政资金借款的投放,要严格按程序办理。

第十条  财政资金借款统一通过财政局国库管理部门以借款的形式办理。

第五章  财政资金借款的程序

第十一条  财政资金借款的办理程序:

(一)由借款单位向田阳县人民政府提出借款申请报告

(二)田阳县人民政府将借款申请报告转田阳县财政局提出处理意见。

(三)田阳县财政局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对借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进行核审、评估和论证,会商预算、国库管理部门提出借款的意见建议,报经局领导同意后,上报田阳县人民政府审批;

(四)田阳县人民政府对借款报告作出批示。

(五)田阳县财政局相关部门根据田阳县人民政府批准借款的批示,按借款业务流程办理放款业务。

第十二条  财政资金借款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对借款单位实行贷款担保制度。发生经济纠纷,按法律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财政资金的借款期限,应根据扶持项目的性质和预计实现效益的时间确定,借款期限一般应为若干个月或1年,最长不应超过3年。

第六章  财政资金借款的核算与监督

第十四条  财政资金借款统一通过财政国库以借款的形式统一发放,并由财政局国库业务部门按《财政总预算会计》的规定统一核算。借款财务核算要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

第十五条  财政局国库管理部门和负责财政资金借款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借款资料档案的管理,借款报告、政府批准文件、借款协议、单位借据等借款原始资料要及时装订成册,归档立案。

第十六条  财政局负责财政资金借款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借款情况登记台账,并定期与国库业务部门进行对账。  

第十七条  财政局负责财政资金借款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年初编制财政性资金借款计划,年终编制财政性资金借款年度报表。年度计划和年度报表由财政局预算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田阳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八条  财政局负责财政资金借款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要定期核实每笔借款的归还日期,对即将到期的借款进行追收。对财政资金借款呆帐要定期清理,并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局领导和相关部门核准后,按规定的程序审批核销。

第十九条  财政局财政监督部门要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加强对财政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规定严格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根据财政资金借款实际运用效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财政资金借款单位应定期向田阳县财政局提交财政资金借款使用情况的报告,并接受田阳县财政局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田阳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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