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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方案】平乡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6-19 09:54:02

平乡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略)1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应急方案】平乡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供大家参考。

【应急方案】平乡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平乡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略)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及《邢台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邢台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平乡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凡在我县发生的水旱灾害,雷电、冰雹、暴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充分发挥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职能作用。

5)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

2启动条件

2.1全县范围内发生水旱灾害,雷电、冰雹、暴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因灾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00人以上;

因灾倒塌房屋50间以上;

因灾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5万亩以上。

2.2发生5级以上地震,造成人员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00人以上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200间以上。

2.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2.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2.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平乡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为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县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活动,指导地方开展减灾工作,推进减灾交流与合作,组织、协调全县抗灾救灾工作。

县减灾委主任:主管副县长。

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政府办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  县减灾委成员:县发展改革局(科技、物价、粮食、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局(林业)、县卫计局、县电视台、县武装部、县武警中队、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统计局、县科协、县气象局、县规划局(城管执法)、县房管局、县供电公司等部门负责人。

县减灾委秘书长由民政局长兼任。下设办公室:县民政局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3.2县减灾委办公室职责

县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其职责是:

1)承担减灾和全县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

2)协调有关部门听取受灾地区的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汇报;

3)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4)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5)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对策;

6)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联合工作组,协助、指导当地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3.3县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任务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核查灾情,及时上报,统一发布灾情;积极争取上级救灾资金;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县减灾委办公室工作。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安排重大抗灾救灾项目,综合协调交通等单位做好抗灾救灾物资运输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掌握、发布汛情、旱情,组织、协调、指导全县防汛、抗旱、抢险工作,对水库滞洪区实施调度,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县科技部门负责组织现场地震监视、监测和震情分析会商,组织开展震灾评估和地震现场科学考察工作。

县商务部门负责与国外、境外组织、机构、个人联络,协调落实救灾及灾后重建的国际多、双边合作项目。组织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动用县储备商品稳定市场。

县教育局负责组织灾区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协调、帮助做好校舍的恢复重建。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抗灾救灾资金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协调落实以工代赈资金。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协助抢险救灾,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县建设局负责指导村镇灾后重建工作。

县房管局负责灾后各类房屋的安全鉴定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运输和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抢修被毁公路。

县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重建规划。

县农业局负责组织重大农作物病虫草害、植物疫情防控工作,救灾种子的储备和管理,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帮助、指导防病灭病工作。

县卫计局负责抢救伤病员;开展疫情和环境卫生监测,对灾区可能出现的重大传染病疫情进行预警;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保证饮水和食品卫生安全。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

县城管执法大队负责街道的排水、绿化设施、道路以及城区环卫设施、路灯设施的修复、重建工作。

县科技部门负责安排重大抗灾救灾科研项目。

县电视台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

县武装部根据县政府有关部门的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必要时,协助各地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物价部门负责灾区市场物价管理,必要时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灾区市场物价稳定。

县环保局负责灾区的环境监测。

县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县统计局协助汇总、分析灾情统计数据。

县林业局负责沙尘暴、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

县供电公司负责灾区电力设施,线路的紧急抢修和灾后电力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网通平乡分公司、移动平乡分公司在发改局(工业和信息化)统一协调下、负责抢险的通信保障工作和灾后通信设施抢修工作。

县粮食部门负责救灾粮的粮源安排、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科协协调有关学会的抗灾救灾研究工作。

4应急准备

4.1资金准备

县民政局组织协调发改、财政等部门,根据县发展计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安排县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4.1.1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县财政局安排救灾资金预算。

4.1.2县财政局每年根据救灾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预算,专项用于帮助解决严重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4.1.3县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4.1.4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县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4.2物资准备

整合各部门现有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规划,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和储备库。

4.2.1按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进一步建立健全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

4.2.2每年年初购置救灾帐篷、衣被、净水设备(药品)等救灾物资。

4.2.3建立救助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4.2.4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4.2.5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调拨制度。

4.3通信和信息准备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4.3.1加强县级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县级救灾通讯网络,确保县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4.3.2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4.3.3建立基于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技术的灾害监测、预警、评估以及灾害应急辅助决策系统。

4.4救灾装备准备

4.4.1县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4.2县民政局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5人力资源准备

4.5.1完善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4.5.2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卫生、水利、气象、地震、国土资源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4.5.3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4.5.4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4.6社会动员准备

4.6.1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4.6.2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4.6.3在已有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基础上,继续抓好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建立工作,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4.6.4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7宣传、培训和演习

4.7.1开展社区减灾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人民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4.7.2县减灾委每年至少组织1乡镇民政助理员及村灾害信息员等灾害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不定期开展对政府分管领导、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4.7.3每年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1-2次演习,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5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灾害预警预报

5.1.1县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县水务局的汛情预警信息,县地震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县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县林业局的林场火灾信息,县农业局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向县减灾委办公室通报。

5.1.2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作出灾情预警,向上级有关部门和县政府以及相关部门通报。

5.1.3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县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5.2灾害信息共享

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成员单位和有关地方通报。

5.3灾情信息管理

5.3.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

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1)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乡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2)因灾需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

3)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口粮救济款、已安排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

5.3.2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各乡镇灾害信息员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县政府和县民政局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1小时。县民政局向市民政部门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对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省民政厅和民政部。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县民政部门和各乡镇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各乡镇每天8时前将截至前一天24时的灾情报县民政部门,县民政部门9时前汇总数据报市民政部门,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上报。

3)灾情核报。各乡镇在灾情稳定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报县民政部门,县民政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报市民政部门和县政府。

5.3.3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民政部门协调农业、水务、国土资源、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民政、农业、地震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5.3.4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

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的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6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灾害发生地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乡、县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做好抗灾救灾和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县设定四个响应等级。Ⅰ级响应由县减灾委主任(主管副县长)统一组织、领导抗灾救灾工作;Ⅱ级响应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救助工作;Ⅲ级响应由县减灾委秘书长(县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救助工作;Ⅳ级响应由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6.1Ⅰ级响应

6.1.1灾害损失情况

1)全县范围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雷电、暴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10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

c倒塌房屋500间以上。

2)发生5级以上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a死亡10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

d农作物绝收面积30-40万亩。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 启动程序

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长)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县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减灾委主任报告县长后决定进入Ⅰ级响应。

6.1.3 应急响应

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减灾委协调指导救灾工作,具体负责实施抗灾救灾工作。

1)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民政局执行零报告制度,每日按时向市政府、市民政局报告灾情。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民政局保证通信网络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

2)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发慰问电。

3)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每2小时与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联系一次,必要时可直接与受灾村委会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接到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快报,报送市政府、市民政局及县委、县政府领导,并及时向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4)县减灾委组织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5)及时派出由县领导带队的抗灾救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灾民,查灾核灾,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6)及时以县政府名义向市政府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县民政局在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商财政局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县减灾委办公室协调交通、运输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7)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每日8时前向县减灾委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8)及时向新闻单位和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9)县政府向社会发布救灾募捐公告,由县民政局组织开展向灾区捐赠活动。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省、市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由县政府办公室审稿,由新闻媒体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救灾捐赠接收、使用情况。

10)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精神。

6.1.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及时县政府提出建议,县减灾委主任报告县长后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6.2Ⅱ级响应

6.2.1 灾害损失情况

1)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等气象灾害,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 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b 紧急转移安置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c 倒塌房屋300间以上500间以下;

d 农作物绝收面积20-30万亩。

2)发生5级以上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a造成人员死亡;

b紧急转移安置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以上500间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 启动程序

县减灾委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县政府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县政府决定进入Ⅱ级响应。

6.2.3 应急响应

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县减灾委协调指导救灾工作。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和实施抗灾救灾工作。

1)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民政局执行零报告制度,每日按时向市政府、市民政局报告灾情。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民政局保证通信网络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

2)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发慰问电。

3)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每2小时与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联系一次,必要时可直接与受灾村委会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接到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快报,报送市政府、市民政局及县委、县政府领导,并及时向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4)县减灾委组织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5)及时派出由县领导带队的抗灾救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灾民,查灾核灾,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6)及时以县政府名义向市政府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县民政局在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商财政局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县减灾委办公室协调交通、运输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7)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每日12时前向县减灾委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8)及时向新闻单位和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9)县政府向社会发布救灾募捐公告,由县民政局组织开展向灾区捐赠活动。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省、市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由县政府办公室审稿,由新闻媒体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救灾捐赠接收、使用情况。

10)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精神。

6.2.4响应终止

灾害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减灾委副主任提出建议,由县减灾委主任报告县长同意后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6.3Ⅲ级响应

6.3.1灾害损失情况

1)全县范围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雷电、暴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300间以下;

d农作物绝收面积10-20万亩。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c倒塌房屋100间以上300间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启动程序

减灾委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减灾委主任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减灾委主任决定进入Ⅲ级响应。

6.3.3响应措施

由减灾委秘书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县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开展以下工作: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听取有关市的情况汇报;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

2)县民政局有关科室取消休假,实行24小时值班。县民政局通信系统保证与灾区的畅通。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协调有关部门组成县抗灾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的救助能力和需求,指导乡镇开展救灾工作。

4)调拨救灾款物。根据灾区所在乡镇政府申请,在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制定县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会商县财政局,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县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协调交通等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使用。

5)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2小时与灾区乡镇联系一次,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6.3.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6.4Ⅳ级响应

6.4.1灾害损失情况

1)全县范围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雷电、暴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造成人员死亡;

b紧急转移安置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c倒塌房屋50间以上100间以下。

2)发生5级以上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a造成人员死亡;

b紧急转移安置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间以上100间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4.2启动程序

县减灾委在接到灾情信息后,第一时间向县减灾委主任报告,由县减灾委主任决定进入Ⅳ级响应。

6.4.3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抗灾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的救助能力和需求,指导乡镇开展救灾工作,调拨救灾款物,掌握灾情动态信息。

6.4.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Ⅳ级响应。

6.5信息发布

6.5.1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6.5.2重大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由县民政局统一审核发布,其中水旱灾害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县民政局审核发布。涉及军队内容的,送军队有关部门审核。要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6.5.3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的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

6.5.4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等形式。

6.5.5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由县民政部门统一审核发布,其中水旱灾情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县民政部门审核发布。

6.6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参照自然灾害响应等级实行应急响应。

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灾后救助

7.1.1县级民政部门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令(春荒)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

7.1.2县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7.1.3制定冬令(春荒)救济工作方案。

7.1.4根据各乡镇政府向县政府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县财政局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和一般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7.1.5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需政府救济的灾民,由县民政局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济金。

7.1.6向社会通报各乡镇救灾款下拨进度,确保冬令救济资金按要求及时发放到户。

7.1.7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7.1.8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组织粮食供应。

7.2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由乡镇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2.1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县民政局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县民政局在灾情稳定后4日内将全县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上级民政部门和县政府。

7.2.2开展灾情评估。重大灾害发生后,县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全面核查灾情。

7.2.3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全县灾情和各地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7.2.4根据各乡镇政府向县政府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县财政局下拨自然灾害灾后补助费,专项用于各地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并以县政府名义向市政府、省政府报送灾后重建资金请示。

7.2.5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

7.2.6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7.2.7会商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

7.2.8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7.2.9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建设、交通、水务、农业、卫生、电视台、电力、通信、金融等部门和单位做好救灾资金和物资安排,并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灾害,冰雹、雷电、暴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地震、国土资源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县政府表彰,并报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县减灾委办公室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县政府。

8.4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5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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