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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办办法】桥东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暂行办法【精选推荐】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6-18 12:30:04

桥东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暂行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精神,提高群众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切实保障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财政部和民政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办法】桥东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暂行办法【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府办办法】桥东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暂行办法【精选推荐】


桥东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精神,提高群众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切实保障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财政部和民政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民政部《受灾人员冬春需救助工作规程》、河北省财政厅和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冀财社〔2013147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自然灾害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原则,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主要通过受灾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互助互济和地方政府帮扶等方式予以解决。

第二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农村受灾群众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因灾倒损住房,以及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项支出。

第二章  应急救助

第三条  灾害应急期间生活救助标准

1.集中转移安置灾民,按每人每天20元标准救助或安排相应物资保障其基本生活。

2.分散转移安置灾民,按每人每天10元标准救助或安排相应物资保障其基本生活。

3.应急时限原则上不超过5天。

第四条  遇难人员家属抚慰救助金标准。因灾死亡人员一次性按1万元/人的标准对家属进行抚慰。

第五条  过渡性生活救助标准

1.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居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中的特困供养人员,按照每人每天12元标准或安排相应物资保障其基本生活;低保对象按照每人每天10元标准或安排相应物资保障其基本生活;其他需救助的灾民,按照每人每天6元标准或安排相应物资保障其基本生活。

2.救助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个月。

第六条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标准

1.因灾倒房恢复重建救助标准:①对孤老优抚对象、分散供养五保户,无经济能力、无劳动能力、无自救能力的困难家庭按1.5万元/户的标准救助,重建住房为2-3间砖木结构。项目前期准备(包括房屋选址、批复文件、相应砖木备料等)完成后,经申请可先支付0.5万元做为启动资金,余款在建成验收合格后支付。②对低保家庭按1万元/户的标准救助,重建住房原则上为2-3间的砖木结构。项目前期准备(包括房屋选址、批复文件、相应砖木备料等)完成后,经申请可先支付0.5万元做为启动资金,余款在建成验收合格后支付。③对一般受灾困难户按0.6万元/户的标准救助,重建房间在2间以上,重建住房原则上为砖木或者砖混结构。救助金在建成验收合格后支付。④需重建房间不足2间的按0.2万元标准救助。⑤对不再重建、在本村购买房屋的家庭,完成相应购买手续后并自己居住的参照上述标准救助。对在本村外购买房屋的不救助。对既不重建又不购买的倒房户不救助。

2.因灾房屋受损户原则上由受灾户自己维修。自身无能力维修的分散供养五保对象、困难重残户可由村委会、乡镇政府组织人员维修。视损失程度和家庭自救能力给予适当救助,救助标准最高2000/户。

第三章  因灾伤病救助

第七条  对于因灾造成伤病需救助的,按照新农合、医疗救助等有关医保政策救助。在相关专项补助的基础上,对当年因灾造成伤病的,在冬春救助期间根据伤病程度、疗程时间以及家庭困难情况等,给予适当救助。

第四章  冬春灾民生活救助

第八条  因灾导致住房倒塌、农作物严重绝收、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大伤病,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给予重点救助,按每人每天1斤口粮的标准,平均每人补助3-6个月,冬季救助烤火煤500公斤/户(可按时价折款)。

第九条  因灾导致住房损坏、农作物部分绝收、家庭成员出现较大伤病,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按每人每天1斤口粮的标准,平均每人补助3-4个月,冬季救助烤火煤300公斤/户。

第十条  因灾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由乡镇民政办公室根据受灾群众家庭困难程度,汇总后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酌情救助口粮1-3个月,冬季救助烤火煤150公斤/户。

第十一条  因灾导致住房倒塌、农作物部分绝收、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大伤病的,区民政局酌情救助棉被、棉衣。

第五章  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第十二条  因旱灾造成吃、穿、住等生活困难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户分别按100/人、60/人、40/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或物资救助。一般困难户按30/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或物资救助。

第六章  资金保障机制

第十三条  区政府要根据常年灾情和财力可能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进行相应调整。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可通过本级财政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在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时,区政府应及时追加救助资金预算,不足部分及时向上级申请支持,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第七章  发放和使用机制

第十四条  区民政局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按照“专款(物)专用,无偿使用”的原则拨付各乡镇。除应急救助资金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外,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款物按照“个人申请、村委会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区民政局抽查备案”的程序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数额,并按规定进行公开公示。救灾款物由各乡镇制定分配方案,建立受灾人员救助档案和工作台账,并发放《灾民救助卡》,及时足额发放到户,确保救灾款物管理使用规范。

第八章  督导检查机制

第十五条  区民政局、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对乡镇救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区监察局、审计局依法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区民政、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予配合。

第九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桥东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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