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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办办法】萧县县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6-17 20:54:02

萧县县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权力运行,强化责任落实,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根据《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编办办法】萧县县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编办办法】萧县县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暂行办法



萧县县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权力运行,强化责任落实,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根据《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坚持职权法定、权责一致、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县机构编制部门牵头负责县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动态管理工作,县监察、法制、政务服务等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动态调整情形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部门须申请调整行政权力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修订、废止,需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

(二)上级政府下放的权力事项,按要求需承接或对应下放的;

(三)上级政府取消、转移及转变管理方式的权力事项,按要求需对应取消、转移及转变管理方式的;

(四)因职能调整,相关权力事项增加或不再实施的;

(五)其他应当调整的情形。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部门应申请调整行政权力事项:

(一)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取消或调整的;

(二)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量大面广,由乡镇行使更便捷高效的;

(三)市场机制可以有效调节、社会组织可以自律解决、公民法人可以自主决定,需要取消或转移的;

(四)原暂停实施或列入动态管理的事项,因实际工作需要列入权力清单的;

(五)其他应当调整的情形。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部门应及时申请修订行政权力事项要素:

(一)权力事项的实施依据发生变化的;

(二)权力事项的名称、承办机构、法定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等要素需调整的;

(三)权力事项(含子项)合并及分设的;

(四)权力运行流程及廉政风险点发生变化的;

(五)其他应当修订要素的情形。

第三章动态调整程序

第七条  调整申请。对本办法第四、五、六条所列情形,相关部门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机构编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报《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申请表》。新增的权力事项须提交权责清单、运行流程图、廉政风险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等相关材料;下放的权力事项,相关部门须事前征求乡镇政府和县法制办的意见;取消、转移、转变管理方式及修订要素的权力事项须提交相关依据。

第八条  初步审核。县机构编制部门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第九条  联合审查。县机构编制部门将初步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分送县监察、法制、政务服务等部门。县监察部门负责对廉政风险点审核,县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调整事项合法性审查,县政务服务部门负责对权力运行流程图审核,均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条  专家论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法律专家对拟调整的权力事项进行论证。县机构编制部门依据专家论证意见,对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进行修订完善。

第十一条  对外公示。将拟调整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事项对外公示5个工作日,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审议确定。部门须调整的事项由县政府领导审签;应调整的事项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修订要素的事项由县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确定后报县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  发布实施。经审定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调整事项,本办法第四、五条涉及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由县政府发布,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修订要素事项由县机构编制部门发布,均在政府网站公开;各相关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部门网站调整权责清单、更新权力项目库。

第十四条  衔接落实。依照程序下放乡镇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乡镇政府应在下发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衔接落实到位。县级相关部门应做好对乡镇政府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第十五条  网上运行。相关部门根据政府权力网上运行要求,及时做好网上运行工作。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县级政府权力事项取消、下放、转移后,县直各有关部门应转变管理方式,从重审批转向重监管、重服务,强化部门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职责。

第十七条  县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县监察、法制、政务服务、政府督查等部门加强对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工作的监督检查。县监察、法制、政务服务部门应充分运用电子监察平台、法制监督平台、电子政务服务大厅,加强对权力运行情况的监管。

第十八条  将权责清单制度建设、权力运行情况以及事中事后监管的执行情况,纳入政府考评体系,作为政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机构编制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直相关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十九条  政府权责清单未按规定申请调整、未按规定公开或未按规定纳入网上运行的,以及擅自调整行政权力事项、自行修订权力事项要素、变相实施已取消下放转移及转变管理方式权力事项的,机构编制部门应当督促整改,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就权责清单及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

实施部门应当畅通信息公开渠道,通过公布投诉电话、电子信箱等方式,收集各方面意见建议,采纳合理化建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乡镇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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