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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制度】百色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制度试行【完整版】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6-17 19:54:0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制度(试行)第一条为加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总结和吸取应急处置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应急救援工作,持续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监制度】百色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制度试行【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安监制度】百色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制度试行【完整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总结和吸取应急处置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应急救援工作,持续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安委〔20138号),《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201495  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百色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依法由市人民政府或市辖县(市、区)人民政府调查处理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当进行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评估,遵循本制度。

生产安全险情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成立事故调查组的,依照本制度进行;未成立事故调查组的,由现场指挥部或事发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制度进行。

第三条  市或县级人民政府成立或授权、委托成立的事故调查组(以下统称事故调查组),负责所调查事故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第四条  事故调查组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受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

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出工作组协助下级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进行应急处置评估。

第五条  事故调查组要单独设立应急处置评估小组,专职负责对事故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

应急处置评估小组组长一般由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人员担任,有关单位人员参加,并根据需要聘请相关专家参与评估工作。

第六条  事故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要妥善保存并整理好与应急处置有关的书证和物证,并分别向事故调查组提交各自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内容包括:

(一)事故基本情况;

(二)先期处置情况及事故信息接收、流转与报送情况;

(三)应急预案实施情况;

(四)组织指挥情况;

(五)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及执行情况;

(六)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工作情况;

(七)现场管理和信息发布情况;

(八)应急资源保障情况;

(九)防控环境影响措施的执行情况;

(十)救援成效、经验和教训;

(十一)相关建议。

第八条  应急处置评估可采用下列方法进行:

(一)查阅事故单位和现场指挥部提交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告;

(二)听取事故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事故及应急处置情况说明;

(三)现场勘查;

(四)查阅相关文字、音像资料和数据信息;

(五)询问有关人员;

(六)组织专家论证,必要时可以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技术鉴定。

第十条  应急处置评估包含对事故单位应急处置工作的评估和对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急处置工作的评估。

对事故单位应急处置工作的评估,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响应情况,包括事故基本情况、信息报送情况等;

(二)先期处置情况,包括自救情况、控制危险源情况、防范次生灾害发生情况;

(三)应急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情况;

(五)应急预案的编制、培训、演练、执行情况;

(六)应急救援队伍、人员、装备、物资储备、资金保障等方面的落实情况。

对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急处置工作的评估,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响应情况,包括事故发生后信息接收、流转与报送情况、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联动情况;

(二)指挥救援情况,包括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资源调动情况、应急处置方案制定情况;

(三)应急处置措施执行情况,包括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工作情况、应急资源保障情况、防范次生衍生及事故扩大采取的措施情况、防控环境影响措施执行情况;

(四)现场管理和信息发布情况。

第十一条  应急处置评估小组向事故调查组提交应急处置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应急处置基本情况;

(二)事故单位应急处置责任落实情况;

(三)地方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责任落实情况;

(四)评估结论;

(五)经验教训;

(六)相关工作建议。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将应急处置评估内容纳入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应急管理工作机构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改进和加强日常管理、应急准备及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十四条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对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情况进行总结,并收集典型案例,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是指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到事故危险状态消除期间,为抢救人员、保护财产和环境而采取的措施、行动。

本制度所称的生产安全险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对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但损害未达到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标准的事件。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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