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年县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工作试行办法(略)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切实履行审理职责,规范审理行为,依据审计法、审计准则及《邯郸市审计项目审理工作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审计办法】永年县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工作试行办法(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永年县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工作试行办法
(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切实履行审理职责,规范审理行为,依据审计法、审计准则及《邯郸市审计项目审理工作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永年县审计局各业务科室(以下称业务科室)直接实施完成的审计项目、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审理工作。基建审计项目的审理工作,执行基建科室互相审理后,经法规科再对审计程序进行审计复核。业务科室负责汇总的审计报告,反映审计结果的行政公文、审计信息、审计结果公告等,由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审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理,是指在审计组及业务科室按规定程序完成审计报告等审计结果类文书送审稿后,法规科依据审计法和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审计组及业务科室提交的反映审计项目过程和结果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修改,出具审理意见书。
第四条 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时,法规科可派人参加或采取其他方式了解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有关审计组应将征求意见时间提前通知法规科。
第五条 审理工作采取报送审理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审理人员可以到审计现场进行跟踪审理,报经项目分管领导同意后,直接到被审计单位核实有关情况。审计项目的审理,法规科可以根据审计项目的重要性程度,派驻专(兼)职审理人员,做好日常的审理指导服务工作。
第六条 审计组组长(或其指定人员)在编制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前,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提出明确的复核意见,并对其复核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 审计组应及时将审计报告送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并认真研究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对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事项,进行核实并作出书面说明。
业务科室负责人应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审计组及业务科室在此基础上拟定审计机关审计报告送审稿;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等行为需要依法进行处理处罚的,拟出审计决定书送审稿;对需要移送的事项,拟定审计移送处理书送审稿。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应拟定审计结果报告送审稿。
第八条 业务科室在完成上述审计结果类文书送审稿后,应当将下列资料提交法规科进行审理:
(一)审计实施方案,特殊项目同时提交审计工作方案;
(二)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
(三)审计组审计报告(即征求意见稿);
(四)被审计单位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的书面说明;
(五)业务科室出具的书面复核意见;
(六)代拟的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等审计结果类文书;
(七)审计定性、处理、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八)其他相关资料。法规科收到业务部门报送的审计项目审理资料后,应该办理签收手续。
第九条 审理工作应当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及结果。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审计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内容和重点是否按照规定的分工、方法和步骤得到有效落实;审计事项的查证过程和结果是否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得以真实、完整地记录;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是否按要求完整地编制了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的违法违规问题是否全部写入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有无隐瞒、遗漏问题。审计实施过程中,遇有需要调整审计实施方案的有关事项时,是否进行了调整并履行了相关程序。
(二)审计证据是否具有适当性和充分性;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的审计结论或审计查出的问题是否表述清楚,数据无误,定性准确,结论恰当,法规依据正确。
(三)审计结果类文书反映的情况和问题事实表述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是否恰当;编制是否规范。
(四)同类项目审计报告中对同类问题的定性及处理的一致性。
(五)其他需要关注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 审理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加强与业务科室的沟通,充分交换意见,全面了解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审理人员提出审理意见,应当提交法规科负责人审核。审理过程中遇有争议或涉及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提请相关科室负责人进行研究讨论。
第十二条 审理人员应当对审理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意见,经法规科负责人确认后,形成审理意见书。
法规审理部门的《审计项目审理意见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审计实施方案所确定的目标是否得到实现;
(三)是否按照审计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审计范围、内容和重点进行审计;
(四)审计报告(送审稿)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五)审计记录是否全面、规范;
(六)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是否合规;
(七)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根据审理发现的有关问题,法规科在出具审理意见书时应分别情况提出下列明确意见:
(一)对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项审理发现问题的,应当要求其予以补充、完善;确实无法补充完善的,应当在今后工作中加以研究改进。
(二)对本办法第九条第(三)、(四)、(五)项审理发现问题的,应当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并由法规科会同相关业务科室进行修改。
第十四条 业务科室应当自收到法规科的审计项目审理意见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七个工作日),对审计项目审理意见书进行认真研究,对有关事项进行整改或补充取证,向法规审理部门出具反馈意见。
第十五条 业务科室对审计项目审理意见书的反馈意见主要有以下内容:
1、审计项目审理意见书的采纳情况;
2、补充取证和查证情况;
3、没有采纳的,应当提出合理的、不能采纳的理由。
第十六条 法规科根据业务科室对审理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对审计结果类文书会同业务科室进行修改,将修改后的审计结果类文书及有关资料报送局审计业务会审定。
第十七条 法规科审理的时间应控制在7个工作日内。
遇重大项目或集中成批审理项目等特殊情况时,经主管局长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十八条 法规审理部门审理完毕,应及时将审计案卷资料退还审计业务部门并办理退还手续。
第十九条 召开审计业务会议时,法规科应当向审计业务会议汇报有关项目的审理情况。
第二十条 法规科应当合理组织、安排审理人员,明确内部分工和相应的责任。审理人员要注重提高业务水平,切实做到严谨细致,确保审理质量,防范审理风险。
第二十一条 对审理意见不正确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作出的修改不正确的、审理时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的重要问题由法规科及审理人员负责;审计人员、审计组组长及业务科室应当对其提供的审理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并对审理提出的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有关问题负责;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及业务部门应当配合法规审理部门的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审理意见书的相关内容和审计结果类文书的修改情况,应当作为对审计项目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应当将审理意见书、业务科室对审理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永年县审计局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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