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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办法】玉林市审计局审计项目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6-16 18:24:02

审计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审计管理,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增强审计成果的时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审计办法】玉林市审计局审计项目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审计办法】玉林市审计局审计项目管理办法


审计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审计管理,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增强审计成果的时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业务部门实施的审计项目、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和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以下统称审计项目)。

第三条  法规科负责对各业务部门实施的审计项目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四条  各业务部门确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必须讲求时效。当年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审计项目原则上应当当年完成,确需跨年度完成的审计项目,须提出具体原因,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批准或局党组办公会议审定。

第五条  各业务部门实施的审计项目,从调查了解、现场审计到出具审计报告、归集审计档案等全过程,实行严格的进度管理。

第六条  调查了解和现场审计时间按照下列要求确定:

(一)重大建设项目预算执行审计或竣工决算审计,调查了解时间控制在10日内,现场审计时间控制在60日内。

(二)市本级预算执行审计及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大型企业(金融、医院)机构及其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调查了解时间控制在10日内,现场审计时间控制在50日内。

(三)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重大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社会保障等重点专项资金审计,调查了解时间控制在10日内,现场审计时间控制在40日内。

(四)其他审计项目的调查了解时间控制在10日内,现场审计时间控制在30日内。

(五)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审计项目和市委政府部门临时交办的审计项目完成时间,按上级审计机关项目实施方案和市委政府部门要求时间完成,不得拖延。

第七条  各业务部门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编制的审计工作方案,应当明确规定审计项目进点、调查了解、现场审计结束、向局提交审计报告和汇总审计报告的时间。

第八条  审计组应当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时间范围内,根据审计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调查了解,并在此基础上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细化审计项目的进度,具体到事,落实到人。

审计组应在发出审计通知书10日之内,将审计实施方案报法规科备案。

第九条  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的要求,严格控制审计进度,确保在计划时间内完成现场审计工作,不得自行延期。

第十条  审计组应当在现场审计结束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起草、审核工作,并送被审计对象征求意见。

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时,应当明确要求被审计对象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者审计机关。

第十一条  审计组应当在收到被审计对象书面意见之日起3日内,研究、核实被审计对象意见,修改审计报告并提交审计组所在部门。

第十二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在收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复核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并完成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结果报告类文书的代拟工作。

第十三条  局法规科开展审计项目审理工作的时间,应控制在7日内;审理后修改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果类文书代拟稿的时间,应控制在3日内。

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在收到审理意见书之日起3日内,将审理意见采纳情况在《审理意见书》“审理意见采纳情况”栏中说明并提交局法规科。

第十四条  局法规科开展审理工作时,如发现相关审计结果类文书存在明显不当或有重大差错的,应将原稿退回拟稿人修改或者补正,修改或者补正时间不计在审理工作时限内。

第十五条  项目分管领导审核审计结果类文书的时间,应当控制在7日内;审计结果类文书经审计业务会议审议后,总审计师、秘书科审核及局领导审定、签发的时间,应分别控制在3日内。

第十六条  需要汇总审计报告的各业务部门审核、汇总各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并完成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果报告类文书代拟稿的时间,应当控制在10日内。

第十七条  现场审计环节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时间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前向局有关业务科提出延期申请,报分管领导审批,必要时报局长审定。

第十八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及时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的情况,最晚应于审计决定书载明的审计决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向法规科报送检查结果。

第十九条  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组当按照审计档案工作有关规定及时归档,归档时间最晚不得迟于该项目结束后的次年3月底。

第二十条  业务科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加强对审计项目进度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的规定按月向法规科填报审计项目台账和审计情况报表,并按季度向法规科报送《审计项目进度计划及执行情况表》(按审计项目分别填写,见附件1)和《审计项目进度计划及报告情况汇总表》(按项目执行单位汇总填写,见附件2)。

第二十一条  法规科每季度通报审计项目进度执行情况。对不按规定时间完成的审计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作出书面说明。对擅自拖延时间,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项目实施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审计项目应实行AOOA交互管理,审计组应分阶段及时将在AO系统中形成的数据及项目相关数据汇总打包上传到OA系统中。

(一)准备阶段:上传审计通知书、相关准备资料等。

(二)实施阶段:按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阶段、审计取证阶段、编制汇总审计工作底稿阶段所形成的相关数据及时上传,现场审计结束后一个月内上传经过整理的审计取证材料、审计工作底稿等。

(三)撰写报告阶段:上传审计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报告。

(四)审计整改检查阶段:上传被审计单位的检查报告、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报告等。

审计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项目主审要将完整的电子数据包(包括但不限于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审计记录、审计取证、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报告)及时交互到OA系统中归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天数时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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