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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制度】凭祥市城乡规划局工作人员考勤与请休假管理制度【完整版】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6-16 18:00:04

工作人员考勤与请休假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加强工作纪律,提高办事效率,促进机关管理规范化,进一步规范机关考勤制度,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规划制度】凭祥市城乡规划局工作人员考勤与请休假管理制度【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规划制度】凭祥市城乡规划局工作人员考勤与请休假管理制度【完整版】


工作人员考勤与请休假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加强工作纪律,提高办事效率,促进机关管理规范化,进一步规范机关考勤制度,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机关、派出机构及直属各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  建立考勤登记制度,将考勤情况作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奖惩、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之一。

第四条  工作人员必须自觉严格遵守机关考勤和休假、请假及销假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缺勤。职工上下班报到实行指纹机录入管理,职工下乡或因公外出未能报到的,应填写《上下班未报到情况说明表》报局分管领导签字后,交由局办公室在考勤统计表上做备注说明,未经分管领导同意、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不上班者视为旷工;上班时间因事临时外出应向股(室)负责人请假,上班时间擅自离开岗位的,视为早退。迟到和早退属个人原因,超过规定上班时间10分钟视为迟到,提前15分钟以上下班视为早退,迟到和早退达5次按旷工半天计算。上班时间不准在办公室用餐、不准玩电脑游戏、打牌、下棋、串岗聊天、脱岗、买菜等。

第五条  集体劳动、学习,各种会议采取单列考勤,局党组、局务会和全局干部职工召开的大小会议,与会人员必须按时到场,如遇有事必须提前向主持该活动的局领导或股(室、单位)负责人请假,无特殊情况不参加者,按旷工论处。

第六条  局办公室负责考勤汇总统计,每周一公布上周的考勤情况,每个月5日公布上个月的考勤情况。

第七条  工作人员按规定享有年休假、事假、婚假、产假、病假、丧假等假期。

第八条  年休假

(一)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者,均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1.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5天;

2.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10天;

3.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4.国家法定节假日、双休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年休假一般不得跨年度使用,各股(室、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由各股(室、单位)根据实际统筹安排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年休,并经报领导审批后送局办公室备案。

(三)年休假可与婚、产、丧等合并使用。

(四)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后,仍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假期待遇。

(五)由未实行年休假制度单位调入的工作人员,上半年调入的,当年可享受年休假;下半年调入的,从第二年起享受年休假。

(六)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本年度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调入本局前已享受当年休假者。

第九条  实行年休假后,原则不再享受探亲假。

第十条  事假

由于实行了年休假和新的工时制,工作人员一般不应再请事假。需要处理私事的,应安排到假期中进行,也可以用年休假冲抵事假天数。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另请事假的,经分管领导审批可利用下一年的年休假冲抵。

第十一条  婚假

(一)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二)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

第十二条  符合计划生育的产假

(一)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148天。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休息天数计算在148天产假之内。

(二)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148天计算;难产(包括剖宫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多生一个增加产假15天。

(三)妊娠3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2030天;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物,给予产假50天;7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四)男职工在妻子生育时可享受25天护理假期。

第十三条  病假

病假半天以内由股(室、单位)负责人批准,报局办公室备案;1天以上以医院证明为依据,由局分管领导批准,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  丧假

根据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80)劳总薪字29号文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职工可请丧假料理丧事。

(一)假期: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13天的丧假。

(二)路程假: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第十五条  以上各种假期,除年休假不含双修日和节假日外,其余假期均含双修日和节假日。

第十六条  请假程序和批准权限

(一)工作人员需请假者,本人应事先填写请(休)假审批表(病假应附医院诊断证明书),按管理权限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请假人应在休假前安排处理好自己手头工作,并向股(室、单位)领导汇报处理或交接情况。

(二)请事假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半天以内者,一般工作人员由股(室、单位)负责人审批,中层以上人员,由分管局领导审批;请假1天者,一般工作人员由股(室、单位)负责人审核,由分管局领导审批,中层以上人员,由分管局领导审核,局长审批;请假2天以上者,由分管局领导审核,局长审批;局副职领导请假报局正职领导审批;局正职领导请假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如外出离开凭祥范围的须报分管领导或按规定报市委、市政府领导审批。

(三)如因特殊或紧急情况,确属无法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假后应及时补办手续;确需延长假期的,应提前电话报告并按上述权限批准,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四)所有假条均报办公室备案,请假期满后,应到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

第十七条  节假日、双休日由办公室统一安排轮流值班,负责处理机关事务,做好上传下达和安全保卫工作。值班人员缺勤或不履行职责者,作旷工处理;造成责任事故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未请假或未经准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以旷工论处;逾假者,无正当理由,以旷工论处。旷工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者,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辞退处理。

第十七条  请事假一年内超过30天以上的,在年终考核时不能评定为优秀,年内累计超过6个月以上的,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不计算考核年限。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参加职大、函大、电大、夜大、业大、成人高等自学考试、研究生等国家承认学历的正规教育学习,复习考试等所需的时间,由各股(室、单位)根据工作情况作出安排,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复习考试时间超过本人可享受的年休假时间的,当年不再享受休假。

第十九条  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的,经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对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假天数及工作人员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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