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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方案】辽阳市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6-16 14:54:01

辽阳市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省政府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会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辽阳市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供大家参考。

【环保方案】辽阳市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



辽阳市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省政府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会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108号)精神,做好我市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化解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历史遗留问题,市政府决定,从现在起至6月底,开展全市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清理整顿范围和总体目标

(一)清理整顿范围。201511日前正式投产的未经环保审批的项目(简称未批建成项目),201511日仍在建设或已建成未投产的未经环保审批的项目(简称未批在建项目),统称环保违规建设项目。

(二)总体目标。20166月底,全面完成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任务。经过半年时间,备案完善一批符合产业政策和现行环境管理要求的建设项目,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整改规范一批符合产业政策,但目前污染防治设施不健全的建设项目,提高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水平;依法关闭一批不符合产业政策、生态红线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高风险建设项目,以及虽然符合产业政策、生态红线要求但经限期治理仍然不能达到现行环境管理要求的建设项目,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清理整顿意见

(一)对201511日前正式投产的未批建成项目,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并按照以下“3个一批”意见进行处理:

1.备案完善一批。对满足规划选址要求、符合各类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要求、不属于过剩产能、不属于淘汰落后工艺(以下简称“4条红线”)以及现行环境管理要求的未批建成项目,环保部门按备案的权限,对企业报送的环境现状评估报告依法予以备案。

2.整改规范一批。对满足“4条红线”要求,但污染防治措施不符合要求、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通过治理能够满足现行环境管理要求的未批建成项目,由县(市)区政府责令企业限期治理,按时完成限期治理任务,达到现行环境管理要求的,环保部门按备案权限及时备案。未按时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由县(市)区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3.依法关闭一批。对不符合“4条红线”要求、经限期治理仍然不能满足现行环境管理要求、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产业政策规定的未批建成项目,由县(市)区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二)对201511日仍在建设或已建成未投产的未批在建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后,按现行的环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通过本次清理整顿完成备案的建设项目的改、扩建项目,按现行环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三)对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建设项目,各级环保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办理环保验收手续。建设项目涉及到的居民动迁及公用环保设施建设问题,由县(市)区政府负责解决。

(四)本次清理整顿完成后,再发现的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将不再适用本次清理整顿的相关要求,按《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执行。

(五)以本次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为先导,在完善建设项目环保手续的同时,统筹推进其他各项审批手续的完备,涉及到的各职能部门,要做好同步推动工作。

三、环境现状评估备案分级管理及相关条件

(一)分级管理

1.现行审批权属于市级及市级以上环保部门的,由市环保局进行备案;对现行审批权属于县(市)区环保部门的,由县(市)区环保(分)局进行备案。

2.对根据《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省政府上报国家已通过备案、认定的未批建成的我市钢铁、水泥企业,按国家备案、认定后的相关规定,经市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由市环保局进行备案。

3.对《辽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试行)》(辽市环发〔201551号)确定属于豁免类的建设项目,各级环保部门均要按照此文件执行,不需要进行备案管理。

(二)相关条件。根据辽政办发〔2015108号文件和现行环境管理要求,具备如下条件,方可申报备案:

1.行政处罚。对201511日前正式投产的未批建成项目,能够通过备案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辽阳市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有关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及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处以120万元罚款。

2.4条红线”。满足规划选址要求的,须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确认意见;不属于过剩产能、不属于淘汰落后工艺的,须经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部门提供确认意见;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须经林业部门提供确认意见;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须经环保部门提供确认意见;涉及矿产资源规划有关环保内容的,须国土部门提供确认意见。

由市环保局备案的,需要由市级相关部门提供确认意见;由县(市)区环保部门备案的,需要由各县(市)区相关部门提供确认意见。

3.环境现状评估。建设单位自行委托具有相应环评资质的机构,按照已建成项目现状编制环境现状评估报告(监测数据由环保系统监测机构出具)。

4.污染治理设施和污染物排放。建成项目污染治理设施齐全,各类污染物排放达标。

5.污染物排放总量确认。建成项目污染物排放涉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4项污染物控制指标的,需办理污染物排放总量确认书。

6.应急预案备案。按照环境风险管理相关要求,需要办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应完成备案手续。

7.水土保持。建成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的,应到水务部门办理水保批复。

8.防护距离。建成项目防护距离区域内有环境敏感目标的,辖区政府要完成搬迁工作。确实不能如期完成搬迁任务的,由企业及项目所在地政府出具搬迁方案及搬迁承诺,由市环保局备案的,需报市政府同意;由县(市)区环保(分)局备案的,需报县(市)区政府同意。

9.技术评估。编制的环境现状评估报告属于报告书类别的,需要进行技术评估。

10.公示。环境现状评估报告备案前,需在辽阳市公众媒体公示1周。

四、清理整顿步骤和完成时限

(一)调查摸底阶段(120日前)。各县(市)区政府要集中力量,组织相关部门,全面排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彻底摸清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底数,并列出具体清单明细,分类建立项目台账和信息库。清单明细要经各县(市)区政府确认后上报市政府,并送市清理整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清理整顿阶段(121日至614日)。按照环境现状评估备案的分级管理原则,市环保局根据清单明细划分出由市政府、各县(市)区政府分别负责清理整顿的违规建设项目。按照“3个一批”的原则,依法开展清理整顿工作。

(三)全面总结阶段(615日至630日)。清理整顿工作完成后,各县(市)区政府要进行全面总结,填报清理整顿项目详细清单和汇总表,于620日前报市政府并抄送市环保局,市环保局汇总报市政府审定后,于630日前报省政府备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裴伟东担任,副组长由副市长吕有宏、副秘书长姜德印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政府办公室及各县(市)区政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张春阳担任。领导小组负责及时研究解决清理整顿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推动各项清理整顿工作落到实处。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切实抓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清理整顿工作。

(二)密切部门联动。此次清理整顿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上下联动,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全力推动清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

(三)严格责任追究。对调查摸底不全面,建设项目信息不准确,清理整顿工作不到位、降低工作标准的单位,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酌情责令重新开展工作。问题严重的,将严肃处理。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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