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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办制度】防城港市电子政务督查系统管理制度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6-15 20:00:05

电子政务督查系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城港市电子政务督查系统(以下简称督查管理系统)的使用和管理,根据《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防城港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制度》有关规定,结合督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制度】防城港市电子政务督查系统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

【府办制度】防城港市电子政务督查系统管理制度


电子政务督查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防城港市电子政务督查系统(以下简称督查管理系统)的使用和管理,根据《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防城港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制度》有关规定,结合督查管理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督查管理系统实现督查事项及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网上登记立项、交办、承办、反馈、催办、跟踪、审查、汇总、监督统计等功能,以信息化手段固化督查工作流程,明确各办理环节责任和时限,提高督查工作效率。

第三条  通过督查管理系统交办的督查件是纳入市政府督查工作范畴的具体事项,是需要在规定时限内回复并具有一定约束效力的工作任务。

第四条  督查件涉及事项范围具体包括:

()上级交办事项;

()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

()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交办事项;

()重点专项督办工作;

()市政府常务会议以及市政府主要领导召开的工作会议或基层调研时的议定事项;

()市政府明确要求立项督办的事项;

()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

()市政府需要督查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管理机构、使用单位及责任人

第五条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督查管理系统的功能优化完善提出需求和建议。市政府信息管理中心根据市政府督查室提出的需求及合理化建议,负责进行程序开发、功能优化,并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第六条  督查管理系统对全市政府机关各单位用户开放,市政府领导可通过督查管理系统查看各督查件办理工作全过程。

第七条  督查管理系统中的督查件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登记立项、任务交办并跟踪审查。市政府督查室可查看各单位的督查件办理工作全过程。

第八条  各单位是督查任务落实的责任主体。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督查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应安排一名副职领导分管本单位督查工作,并指定一名督查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督查工作。

第九条  督查工作人员(督查联络员)应由本单位办公室负责人或承担督查工作职能的科室负责人担任。督查工作人员(督查联络员)负责本单位承办督查任务的督促检查、跟踪落实、提交反馈、申请办结等,并负责指导和培训本单位每一用户督查管理系统的操作和使用。

第三章  督查件的类型及分级管理

第十条  督查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上级交办事项、市政府重点工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会议议定事项、重点项目、建议提案、市政府需要督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督查管理系统包括“常规督查”、“建议提案”2个业务板块和“督查台账”、“领导查询”、“统计考评”3个辅助板块,属常规立项督查的督办件纳入“常规督查”版块进行督查督办;市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纳入“建议提案”版块开展办理工作。

第十二条  纳入“常规督查”版块的督查件分为“无任务分解表”和“有任务分解表”两种类型。

()“无任务分解表”的督查件,可通过填报反馈内容框或上传附件的形式进行反馈。

()“有任务分解表”的督查件,承办单位必须按要求填写市政府督查室设定的填报栏进行反馈,且无法反馈附件;“有任务分解表”的督查件,若承办单位承担多项工作任务,则每一项工作任务作为一个办件进入单位内部办理流程。

第十三条  市政府督查室对督查件实行分级管理制度。根据督查事项的重要性、紧急程度、进展情况或按照上级机关和市领导的具体要求,督查件分为一级督办、二级督办、三级督办。

第十四条  市政府督查室在日常督促检查工作中,应当实行与督办分级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督查手段。各承办单位在督查事项办理工作中,应当实行与督办分级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并配合市政府督查室做好按分级督办要求开展的各项检查和审核。

第四章  使用说明及要求

第十五条  纳入督查管理系统的督查件,在承办单位内部全流程独立运行于督查管理系统中,由督查工作人员或文件收发员进行签收,并只能由督查工作人员提交反馈、申请办结。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督查工作人员或文件收发员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及时签收,经单位领导审核后进入单位内办理流程。

第十七条  一般类督查件(非紧急)签收时限为发出之日起至下一个工作日结束前;紧急类督查件签收时限为市政府督查室明确规定的若干小时之内(督查管理系统的提醒短信中予以提示)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督查工作人员及经办人员应当全面了解督查件的办理要求和办理时限,严格按要求办理并按规定时限反馈。

第十九条  督查工作人员作为本单位督查联络员,应当做好与市政府督查室的联系沟通和业务往来。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通过督查管理系统提交反馈材料前,应当经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督查的副职领导审核后才可反馈,如因特殊情况主要领导无法及时审核时,应经其授权的副职领导审核后反馈。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须对督查管理系统中提交给市政府督查室的反馈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并注重反馈材料质量合乎要求。

第二十二条  “常规督查”版块中督查件的办理单位有主办和协办之分。

()主办单位须在规定时限内按时或定期反馈工作落实情况,反馈后没有办结督查件的权限,如需办结,则由本单位督查工作人员在系统中发出办结申请,市政府督查室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及时作出确认办结或拒绝办结操作及理由。

()协办单位在签收督查件后,不需对市政府督查室做信息反馈,后续工作可根据主办单位的需要进行协助配合。

第二十三条  “建议提案”版块中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单位有主办和协办之分。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均须在规定时限内作情况反馈。

第二十四条  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的办理流程和时限要求进行。

()任务分派和转办。市政府督查室首先通过“建议提案”版块进行任务分派,征求各相关单位对任务分工的意见。各单位须按时签收,并在市政府督查室规定的时限内反馈是否同意接办的意见、理由或建议办理单位。市政府督查室根据各单位反馈的意见,经与相关单位协调沟通,最终确定办理单位后,通过系统正式转办任务。

()任务接办。各办理单位须按时签收接办,进入办理流程。对于市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时限要求反馈办理情况,具体办理环节及时限要求如下:

各主办单位对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应当在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并书面答复代表。不能按期办复的,必须向人大代表和交办机关说明情况,但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各协办单位须在正式接办后40天内将办理情况函告主办单位。  

第二十五条  督查工作人员可通过“督查台账”和“统计考评”版块对办结归档的督查件进行查询统计。领导可通过“领导查询”版块查看督查件的立项信息和办理情况,并对督查事项进行审查和作出批示。

第五章  约束效力

第二十六条  督查管理系统中,对于逾期未接收工作任务或逾期未反馈的单位,系统将亮红灯警示。

第二十七条  反馈材料不合要求的,市政府督查室可作出反馈驳回,要求承办单位重报。具体情形包括:

()反馈内容过于简单、敷衍了事或有漏报现象;

()反馈内容不全面、不准确、与工作任务或细化目标不对应;

()反馈内容存在虚报、瞒报等弄虚作假现象;

()建议提案办理中反馈的正式公文不符合要求或不合乎规范。

第二十八条  对督查事项交办后拖延不办的,或敷衍塞责的,或逾期未报的,或未按进度完成的,或未按工作部署要求落实到位,市政府督查室可通过督查管理系统发出催办通知,督促其整改或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  对存在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条情形的单位,市政府督查室应当按照我市绩效管理和考评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在绩效考核评估中给予相应扣分。

第三十条  对于因督查管理系统技术问题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亮红灯的,经市政府督查室核实后,可不纳入绩效评估扣分范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之规定条款与以往文件表述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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