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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意见】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残疾人小康进程实施意见(仅供参考)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6-15 11:24:04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意见】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残疾人小康进程实施意见(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民政意见】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残疾人小康进程实施意见(仅供参考)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

市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534号),加快推进我市残疾人小康进程,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我市转型发展,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坚持兜底保障与就业增收相结合,坚持政府扶持、社会帮扶与残疾人自强自立相结合,坚持统筹兼顾和分类指导相结合的原则,加快推进全市残疾人小康进程。通过不懈的努力,到2020年,使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基本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提高,让残疾人生活得更加殷实、更加幸福、更有尊严,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实施残疾人社会保障工程

(一)加大残疾人救助力度。

1. 在落实符合条件残疾人应保尽保政策基础上,对低保家庭中的重残人员、一户多残的残疾成员、老残一体人员给予重点保障,按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50%的比例增发补助金。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2. 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并逐步改善供养条件。按照《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辽府发〔201510号)要求,加大对贫困残疾人家庭的救助力度,确保其遭遇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时及时得到相应救助。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及贫困残疾人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享受医疗救助政策,最大限度减轻贫困残疾人的医疗负担。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对残疾人申请社会救助的,应当及时受理并提供相应便利条件。

(二)落实好残疾人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政策。

3. 认真落实好贫困和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资助政策。落实好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4. 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要全面实现9项康复给予医保报销。完善重度残疾人医疗报销制度,做好重度残疾人就医费用结算服务。

(三)建立残疾人福利制度。

5.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建立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补助标准,确保与其他托底性保障制度相衔接。

6. 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用电、水、气、暖、通信、有线电视等费用,比照对低保对象的优惠政策执行。落实聋人手机短信费、盲人有线电视费和网费的相关优惠政策。各级医疗定点机构对持低保证的贫困残疾人办理残疾人证时免收残疾鉴定费用。

(四)保障城乡残疾人基本住房。

7. 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在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时,同等条件下,结合本地实际优先在楼层等方面给予照顾。在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实施中,对无力自筹资金建房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等给予倾斜照顾。到2020年全面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任务。

三、实施残疾人就业扶贫工程

(一)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8. 认真落实省委组织部等8部门联合制发《关于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吉残联发〔201447号)。各县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做好招录和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全面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并按照规定比例设定和预留出残疾人的岗位,提出招录计划。

9. 除创业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不超过20人的小微企业外,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要严格依法足额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更多残疾人就业。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的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岗前资金奖励和社会保险补贴。

(二)稳步推进残疾人集中就业。

10. 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等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发展。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资格认定的规范管理,建立残疾人创业就业单位产品和服务展销平台。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加大对残疾人就业基地和残疾人文化创意产业基地的培育扶持力度,在场所建设、用水用电、登记注册、资金等方面给予照顾。

(三)帮助和扶持残疾人多种形式创业就业。

11. 各县区政府及发改、国土资源、人社、科技、税务、工商等部门要为贫困残疾人的创业在项目审批、土地场所提供、技术培训、税费征收等方面给予照顾和帮助。建立残疾人创业孵化机制,对残疾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提供免费或优惠的孵化服务,优先享受就业创业扶持和培训补贴政策。支持残疾人文化创业试点,扶持具有特殊才能的残疾人通过文化创业增收致富。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申请小额贷款给予贴息支持。

12. 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残疾人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和社会保险补贴,通过资金、设备、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等方式进行扶持。支持开辟社区便民服务、居家服务、电子商务等适合残疾人就业的项目,促进残疾人社区就业和居家就业。

13. 落实好公益性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各县区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和公益性岗位人员调整时,要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专门用于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要全部安排残疾人就业。

14. 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探索残疾人驾驶符合国家标准的小型汽车在符合驾驶和运营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提供城乡社区与公交站点间的短距离运输服务。

(四)加大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力度。

15. 认真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贯彻落实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1241号)、《中共辽源市委、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辽发〔20161号),采取力度更大、针对性更强、作用更直接、效果更可持续的措施,推进农村残疾人扶贫工作,形成主体多元化、参与形式多样化的扶贫模式。在推进精准扶贫工作中将对纳入建档立卡中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加大扶持力度,并将扶持质量列为重点考核指标。

16. 扶贫项目和资金投入要加大对贫困残疾人的倾斜支持。认真落实扶贫贷款贴息政策,扶持贫困残疾人家庭增收致富。

17. 积极组织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参与合作经济组织和产业化经营,切实保障残疾人在土地承包经营和土地流转中的合法收益。支持农村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建设,扶持贫困残疾人家庭发展种植、养殖、设施农业等。对贫困残疾人广泛开展免费的实用技术及电子商务知识等培训。

(五)加强就业服务和劳动监察。

18.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残疾人服务窗口和服务项目,免费向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援助等服务。建设覆盖全省的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网络,2016年年底前,要将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实行信息资源共享和发布。对残疾人自主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通过该技能实现就业的,可按照相关规定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给予补贴。

19. 加强劳动保障监察,规范用人单位招用残疾职工的用工行为。严肃查处强迫残疾人劳动、不依法与残疾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依法纠正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歧视残疾人行为,保障残疾人的尊严。开展残疾人的普法教育,增强其维护自身劳动保障权益的能力。

四、实施残疾人基本服务供给工程

(一)加强残疾预防和康复服务。

20. 落实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制定我市残疾预防行动实施方案。强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建立综合性、社会化预防和控制网络,有效控制因遗传、疾病、意外伤害、环境及其他因素导致的残疾发生和发展。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致残风险的监测,实现数据信息共享,逐步建立起残疾报告制度。

21. 继续加强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坚持儿童优先原则,在建立06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基础上,按照市政府“发现一例,救助一例”的要求,将残疾儿童康复年龄扩大至010岁,并可免费到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每年享受一次36个月的康复训练(享受全年康复救助服务残疾儿童除外)。

22. 实施重点康复项目,为城乡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将残疾人重点康复项目补助经费纳入经费预算,逐步提高救助标准,扩大救助范围,对贫困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配置给予补贴。建立医疗机构与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双向转诊制度,实现分层级医疗、分阶段康复。

23. 依托专业康复机构指导社区和家庭为残疾人实施康复训练。加强全市残疾人康复机构和技术指导队伍建设。将残疾人社区医疗康复纳入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内容。推进各县区建设示范性康复站。

(二)努力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

24. 落实好《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吉林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20142016年)的通知》(吉政办发〔201422号)及后续行动。建立财政投入、部门支持的特殊教育服务保障机制。建立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学段相衔接、教育和康复相结合、普教和职教相融通的特殊教育体系。特殊教育学校普遍开展学前教育。鼓励和支持普通幼儿园、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社会力量等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对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给予资助。

25. 切实解决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问题,将因身体状况不便到学校就读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采取送教上门等形式实施义务教育。鼓励建设专门招收孤独症儿童的特殊教育机构,提高残疾人教育普及水平,提升特殊教育教学质量。推行全纳教育,建立完善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打通普通教育与特殊教育的交流通道。

26. 积极推进高中阶段(含高中、职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残疾学生免费教育。对符合学生资助政策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优先予以资助。研究设立特殊教育专项补助资金,对特教学校进行奖补,主要用于购置教学康复仪器设备和特殊学习用品、教师培训、课程改革及教研活动、送教上门教师工作和交通补贴、残疾学生上学交通补助等。

27. 加大扶残助学力度,提高资助标准,简化审批手续。对考入中专(含中等职业学校)以上各类院校的贫困残疾人子女及残疾学生进行助学。在学生入学后,对考入大学本科的在省补助的基础上,市本级再给予一次性补助2 000元;对考入大专院校的,在省定标准补助的基础上,市本级再给予一次性补助2 000元;对考入中等专业学校的,在县区补助的基础上,市本级再给予一次性补助1 500元。

28. 实施国家手语、盲文规范化行动计划,大力推广国家通用手语和通用盲文。培育和发展手语、盲文社会服务机构,为听力、视力残障人员提供国家通用手语、盲文翻译和语音阅读、提示等服务。落实残疾考生考试辅助办法,针对残疾考生特殊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

29. 在实施教师“国培”和“省培”项目时,加大对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普通学校承担残疾学生教学和管理工作教师的培训力度。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待遇,完善特殊教育教师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全面落实国家规定的保留特殊岗位提高额等倾斜政策。

30. 加快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积极发展以职业教育为重点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支持特教学校与职业院校开展合作办学,培养残疾学生的职业技能。积极向省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推荐学员。

(三)加强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

31. 落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公园等公共场所对残疾人定期免费或优惠开放政策。充分发挥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盲人阅览室的作用。创造条件为农家书屋、社区活动室配备盲文书籍、大字版图书、有声读物和阅听设备。

32. 推动残疾人文化繁荣发展。大力培养特殊艺术人才,广泛开展残疾人读书、艺术创作、文化展示、艺术汇演等活动,加强特殊艺术人才基地建设,培育残疾人文化艺术品牌。积极开展文化进社区(村、屯)活动。

33. 将残疾人体育工作纳入全民健身体系,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公办全民健身场所普遍开展残疾人健身项目。每个县区至少重点建设1个残疾人体育健身示范基地,每个乡镇(村、社区)至少配备1名残疾人体育健身指导员。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作用,组织开展适合残疾人的体育健身项目。

(四)加强残疾人权益保障服务。

34. 贯彻落实与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发展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有关残疾人教育、康复、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不断健全和完善我市残疾人事业政策法规体系。市、县全部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各级法律援助中心和基层司法工作站免费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各级司法和法律援助部门要加强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指导,组织开展各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法律宣传等活动。

35. 开通残疾人维权热线和残联系统网上信访工作平台,完善残疾人维权工作管理系统,落实主体责任,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五)加强残疾人服务平台建设。

36. 将基层残疾人服务网络纳入以社区为基础的城乡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升服务理念,改善服务条件,增强服务能力。

37. 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信息化建设。不断完善残疾人综合信息服务功能,对持证残疾人人口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加强残疾人研究分析。建立健全残疾人统计调查制度

五、实施残疾人服务设施和无障碍环境建设工程

(一)加强残疾人康复、托养等服务设施建设。

38. 将残疾人康复托养设施建设纳入全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制定专项建设规划,并增加各类专业器材投入。到2020年年底前,市残疾人康复中心要全面实现专业化、规范化建设,每个县区至少建设1个公办综合性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机构。积极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托养机构。以中央补助项目为带动,参照我市现行同类服务业发展政策,鼓励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扶持兴办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机构,形成以市级康复机构为龙头,县级康复机构为支撑,镇(村)康复机构为基础的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

(二)全面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

39. 加快推进公共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建设。住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要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加强对新建、改建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的严格监管。各级机关、高等院校、中小学校和街道社区办事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公共交通站点等公共场所和设施要按照无障碍环境建设规范进行无障碍改造。加强村镇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有条件的地方要对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给予补贴。

40. 各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执行信息无障碍标准体系,在发布重要信息和与残疾人相关的信息,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文字等信息服务,逐步实现政务信息全面以无障碍方式发布、影像制品全部加配字幕。辽源电视台要巩固手语栏目,县电视台要开办新闻手语栏目。

41. 落实国家有关食品药品的行业管理标准和规范,鼓励生产企业添加食品药品无障碍识别标识。

42. 逐步推进公共交通工具达到无障碍设施标准,方便残疾人乘坐。落实盲人、重度肢体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逐步扩大残疾人享受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优惠政策。推进公共停车场设立残疾人专用停车位。

六、实施助残服务工程

(一)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

43. 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社会组织通过多种形式提供慈善帮扶。鼓励和扶持以服务残疾人为宗旨的各类公益慈善组织健康发展。深入实施吉林省集善工程—助残公益项目,大力培育助残慈善项目品牌。倡导社会力量兴办以残疾人为服务对象的公益性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托养照料、社会工作服务等机构和设施。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公益金地方留存部分,要加大对残疾人民生项目的支持力度。

(二)广泛开展志愿助残服务。

44. 建立健全志愿助残工作机制,畅通助残渠道,创新服务方式,引导和鼓励更多社会公众参加志愿助残服务。深入推进青年志愿者助残“阳光行动”,组织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助残扶贫”、“手拉手红领巾助残”、“爱老助残 ”等群众性助残活动。依托各级志愿服务组织机构,健全市、县、乡、村志愿助残队伍,营造全社会扶残助残的社会风尚。

45. 积极培育和扶持社会助残组织发展,推动基层助残社会组织登记工作。加强残疾人专门协会与助残社会组织交流合作,促进融合发展。

(三)加快发展残疾人服务产业。

46.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创新残疾人服务方式和内容,加快形成多元化的残疾人服务供给模式,更好地满足残疾人特殊性、多样化、多层次的需求。统筹规划残疾人服务业发展,大力发展为残疾人生产生活提供服务的中小企业,培育一批受残疾人欢迎的服务龙头企业,在用地、金融、价格等方面给予优惠,在人才、技术、管理等方面给予扶持。

47. 支持研发、推广和应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为残疾人服务的技术和产品。支持残疾人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

48. 落实国家残疾人服务相关职业设置、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办法,加快对残疾人服务专业人才的培养。

49.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加快发展残疾人服务产业规划和残疾人服务行业管理制度,制定我市相应发展规划和管理细则。

50. 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康复、托养、护理等保险产品,研究制定残疾人参保补贴政策。

(四)有序推进政府购买服务。

51. 制定我市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残疾人康复、教育、托养、护理及就业培训等服务为重点,坚持试点先行,逐步推开。建立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为残疾人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七、强化保障措施

(一)落实政府责任。

各县区政府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成立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领导小组,将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重点扶持,加大投入,列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统筹推动落实。

(二)发挥职能作用。

    进一步完善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工作机制。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将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相关工作纳入本部门重点任务,各牵头部门要落实责任,制定具体落实办法。各级残联组织要充分发挥好“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各县区要将工作任务逐一进行分解,确定实施主体,明确任务目标,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如期完成。

(三)加强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支出责任合理安排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所需资金,要进一步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加大残疾人事业投入,建立投入稳步增长机制。要加大彩票公益金对残疾人民生项目的支持。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残疾人就业、康复等项目的资助力度。

(四)强化督导检查。

    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制定我市落实残疾人小康进程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评估及检查验收标准,确定各年度重点任务并对有关部门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估,2020年年底进行总体评估并通报完成情况。市政府将适时对各县区、各部门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各县区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

(五)做好宣传动员。

    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和互联网,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理念,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氛围。鼓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积极参与和融入社会,共创共享小康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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