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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意见】赞皇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有关问题实施意见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6-13 17:24:03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镇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和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生意见】赞皇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有关问题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卫生意见】赞皇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有关问题实施意见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工作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镇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和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55号)文件及配套政策,我县自201511日起正式施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对在执行过程中涉及的部分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本县辖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均列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实行整体纳入整体缴费制度

所有用人单位按开支渠道和供养范围参加职工医保。

由县财政负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全额拨款单位人员由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核定;县财政差额补贴单位,由县财政按补贴的比例核拨医保费。已进行资产处置的国有、集体企业,资产有富余的按参保政策缴费,纳入医保管理;其他企业及用人单位随改革的进程,按改革的政策,成熟一个纳入一个,实现应参尽参、应保尽保,尽快实现全覆盖。离休人员、老红军、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和伤残军人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

(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1、慢性病病种门诊医疗费;

2、急诊抢救病种(共36种)的门诊医疗费;

3、特殊病病种(包括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门诊透析、器官移植后门诊使用抗排异反应药物)的门诊医疗费;

4、甲类传染病的门诊医疗费;

5、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置入的门诊医疗费;

6、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的门诊医疗费;

7、住院医疗费;

8、除普通病种门诊医疗费以外的,按规定由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其它医疗费。

(二)个人账户

1、在协议医疗机构门诊、住院就医需个人自付的医疗费;

2、在协议零售药店购药的医疗费;

3、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

(三)生育保险基金

政策内生育、计划生育手术产生的医疗费用。

(四)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职工按《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五)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职工按《石家庄市城镇职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参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缴费基数:在岗职工年度工资总额,高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5%的,以本人上年度实际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5%的,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5%作为缴纳基数;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5%作为缴费基数。

(一)基本医疗保险费为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在岗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以缴费基数的8%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二)个人账户的建立:1、在岗职工:由个人缴纳的2%及单位缴纳费用中按本人工资总额为基数划入的0.5%2%35周岁以下的为0.5%3545周岁的为1%45周岁以上的为2%)组成。2、退休人员:由单位缴纳费用中按本人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划入6%

(三)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按石政办发【201115号文件规定与基本医保费统一征缴,缴费基数采用基本医保费缴费基数,均按0.4%比例由单位统一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费全部由本人缴纳。生育保险暂不实行生育津贴制度。

(四)按《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按45周岁以下参保职工每人每月2元,45周岁及以上参保职工每人每月3元标准,从个人账户中提取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基本医保经办机构作为投保人,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不能与商业保险公司达成协议时,由经办机构负责,直接从提取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中按规定报销超出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进入大额医疗保险范围的医疗费,年度最高限额20万元。如果出现超支,由县财政兜底承担。

(五)按《石家庄市城镇职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意外伤害保险费由经办机构作为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后,报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审定,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保费中提取向保险人缴纳。

四、慢性病、特殊病门诊就医由患者自主选定县医院、中医院任一家医疗机构作为本人门诊定点医院,按自然年度一定一年不变。

五、我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自200211日始,之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为视同缴费年限,职工最低缴纳基本医保费的年限为女满25年,男满30年,最低实际缴费10年。200211日应参未参用人单位按现行工资为基数进行补缴,原来产生医疗费不予补报。不够最低缴费年限的已办理退休人员,按现行工资总数为基数补足十年的医保费。

六、市级统筹前因单位破产、撤销、解散等预缴医保金的部分人员及部分自缴费人员,按新政策纳入医保管理。

七、20141231日之前年度产生的属医保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按原医保政策在201541日之前核算报销,过期责任自担。原政策认定的在新政策范围内的慢性病继续有效,自201511日起执行市级统筹政策,限定在自己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购药,执行病种年度限额规定。

八、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行调剂金制度,按市统筹要求上划调剂金,当基金不足以支付产生的医疗费时,由市级按规定限额拨付调剂金,调剂金仍不足时,由县财政兜底保障。

九、自201511日起,原执行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相关政策与石政办发【201155号及配套文件不符的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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