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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方案】资源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仅供参考)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6-11 20:54:04

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为推进我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全县居民的健康水平,根据自治区卫计委、财政厅《关于印发2015年广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卫疾控发〔2015〕52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生方案】资源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卫生方案】资源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仅供参考)


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项目实施方案


为推进我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全县居民的健康水平,根据自治区卫计委、财政厅《关于印发2015年广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卫疾控发〔201552号)、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桂林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卫疾控〔201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的要求,坚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坚持注重质量,提高效率,强化监管,着力提高服务质量、居民知晓率和满意度,有效控制重大疾病和主要健康危险因素,努力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不断提高全县居民健康水平。

二、工作机制

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原则,在县、乡、村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过卫计、财政等部门密切协作,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负责业务培训及技术指导,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免费为我县全体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三、组织实施

(一)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如下:

 长:肖体华   县卫计局局长

副组长:潘盛敏   县卫计局副局长

王泰生   县妇幼保健院院长

唐吉荣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

刘良坤   县卫生监督所所长

 员:雷学辉   县卫计局疾控与法监股股长

戴丽云   县卫计局妇社股股长

潘明玉   县卫计局医政股股长

唐玉忠   县卫计局规财股股长

石小明   资源镇卫生院院长

蒋贤红   中峰镇中心卫生院院长

    梅溪镇中心卫生院院长

阳昌祥   瓜里乡卫生院院长

刘宗寿   车田苗族乡中心卫生院院长

谭逢健   两水苗族乡卫生院院长

曾令贵   河口瑶族乡卫生院副院长(主持工作)

蒋友清   乡镇卫生院财务核算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完善的政策保障组织措施,统筹协调全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各项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雷学辉同志兼任,成员:戴丽云、潘明玉、唐玉忠、蒋友清。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研究制定考核办法等相关政策,对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估,了解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协调有关单位和股室落实工作部署和要求。

(二)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股室分工

疾控股为项目牵头股室,并负责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居民健康素养)、预防接种、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老年人健康管理、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疾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的组织实施,负责人雷学辉。

妇社股负责0-6岁儿童健康管理和孕产妇健康管理的组织实施,负责人戴丽云。

医政股负责中医药健康管理的组织实施,负责人潘明玉。

卫生监督所负责卫生监督协管的组织实施及技术指导,负责人胡玉平。

乡镇卫生院财务核算中心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财务资金管理使用核算,负责人唐玉忠、蒋友清。

(三)专业机构指导分工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居民健康素养项目)、预防接种、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老年人健康管理、慢性病患者、重性精神病患者健康管理等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负责人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杨盛仪。

县卫生监督所负责卫生监督协管的技术指导和培训,负责人为县卫生监督所副所长胡玉平。

县妇幼保健院负责06岁儿童健康管理和孕产妇健康管理的技术指导和培训,负责人为县妇幼保健院副院长佘顺莲。

县卫计局医政股负责中医药健康管理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负责人为县卫计局医政股股长潘明玉。

四、工作任务

(一)健康档案

全县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电子建档率维持在80%以上,重点为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患者、重性精神疾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重点人群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着重抓好健康档案的维护和更新,通过做好随访管理、筛查、体检等相关服务以及信息采集更新,提高档案真实性和档案使用率,探索门诊病历和健康档案结合的工作模式,强调建档目的是提供健康管理服务,避免“为了建档而建档”以及“建立死档”。

(二)健康教育

通过发放和播放宣传材料,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开展公众健康咨询活动,举办健康知识讲座,开展个体化健康教育等多种形式开展各项健康教育内容,主要抓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哮喘、地中海贫血、乳腺癌和宫颈癌、结核病、肝炎、艾滋病、流感、手足口病和狂犬病等重点疾病健康教育。

注重健康教育宣传实效,关注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患者等重点人群,加强入户宣传,营造卫生节日纪念日氛围,创新健康教育宣传机制和方式,将健康教育宣传和群众生活有机结合,通过信息传播以及志愿者宣传等新模式,提升群众健康知晓率,增强健康生活行为方式的依从性,避免健康教育宣传和活动“走过场”和“形式化”。

(三)预防接种

以乡()为单位,将适龄儿童(包括流动人口)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保持在90%以上。要对应接种儿童先进行健康体检,查明健康状况,排除各种接种禁忌症,方可进行预防接种。进一步改善接种服务环境,加大预防接种规范化门诊大厅建设;加强接种技术人员培训和学习;强化疫苗管理,维护冷链运转,确保预防接种安全;有效处置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合理安排疫苗接种工作日,实行多种方式和分时段预约接种,将预防接种与儿童保健有机结合。加强预防接种信息管理,产科开展首针接种,并发放条码和接种证,加大流动人口预防接种力度,定期开展漏种排查并及时补种。预防接种一线工作人员补助要给予保障,提高预防接种工作积极性,杜绝预防接种机构推诿服务流动儿童的现象。

(四)0-6岁儿童健康管理

县妇幼保健院要及时汇总我县新生儿出生信息,并转至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方便其开展新生儿家庭访视。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要求,在满月、3681218243036月龄时间内,按照相应年龄,为辖区0-6岁儿童提供体格检查、血常规检测、生长发育和心理行为评估、健康指导等服务,并录入电子档案。要求0-6岁儿童健康管理率达到92%以上,系统管理率达到90%以上。

(五)孕产妇保健

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要创造条件开展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按规范要求为孕产妇提供保健服务,保证孕产妇至少接受5次产前检查和2次产后访视服务。不能开展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由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由辖区内其他有资质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要求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95%以上。

(六)老年人保健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辖区65岁以上老年人数量和身体状况,制订年度计划,合理安排医务人员和工作时间,采取多种形式,有序做好辖区老年人健康体检工作。要保证老年人必要的体格检查和实验室检查项目,增加老年人黑白 B超,检查结果必须反馈给本人,切实发挥体检在疾病筛查和健康指导中的作用,加强老年人健康状况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提供健康干预和个体化健康指导,提高老年人健康保健意识。以县(区)为单位,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要达到65%以上。

(七)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

通过日常门诊、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确诊慢性病患者信息反馈制度等途径,加大高血压、2型糖尿病患者筛查和发现力度,及时将发现的患者纳入健康管理,并规范提供服务,加强健康生活行为方式和用药指导,提高患者血压、血糖控制率和生活质量。高血压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35%以上,2型糖尿病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30%以上。

(八)重性精神疾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

以乡镇为单位,按照“应管尽管”原则,将居家治疗重性精神疾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知情同意的基础上全部纳入管理,对基本稳定患者在每年4次随访;对不稳定的重性精神疾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随访时不稳定需在2周内再次进行随访,随访时稳定则在3个月内再次随访,在按照服务规范进行随访的基础上,每年累计至少随访8次;对危险性评估3级以上以及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的,要及时报告公安部门。

加强筛查工作,通过加强与公安、民政、残联等有关部门协作,加强与街道(乡镇)、居(村)委会联系,建立日常筛查机制,及时发现疑似重性精神疾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进行确诊,并及时掌握外地转入的重性精神疾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要及时跟踪相关信息并纳入管理,在服务工作中注重方法,做好保密与保护个人隐私。健康体检需在患者病情许可的情况下,征得监护人与患者本人同意后进行。

(九)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与处理

各乡()卫生院、村卫生室要按照规范要求,加强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排查,特别是有重大社会影响和输入性的疫情风险排查,做到及时发现、登记等工作,认真覆行传染病防控“五早”工作措施,并按照相关时限及时上报。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病人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疫点疫区处理、应急接种和预防性服药等防治工作。

(十)卫生监督协管

完善卫生监督协管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指导,提高其开展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认真开展巡查、信息收集和报告等工作。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比例要达到100%。

1、食品安全信息报告

发现或怀疑有食品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及时报告卫生监督机构并协助调查,并填写《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登记表》。

2、职业卫生咨询指导

乡(镇)卫生院初诊医师在接诊患者的过程中,发现从事接触或可能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服务对象,应对其开展针对性的职业病防治教育、咨询、指导;发现可疑职业病患者后要做好登记,填写《可疑职业病患者登记与报告记录表》,及时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填写《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登记表》。

3、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

每季度分别对协管范围内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和学校供水开展1次巡查,填写《卫生监督协管巡查登记表》及《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协管巡查记录表》;协助开展饮用水水质抽检服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填写《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登记表》。

4、学校卫生服务

每年对协管范围内的中小学校开展2次巡查,要求在春季、秋季开学第一个月内完成;填写《卫生监督协管巡查登记表》和《学校卫生监督协管巡查记录表》,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县卫生监督机构,并填写《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登记表》。

5、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

每半年对协管范围内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等所有医疗机构无证行医、执业地点外行医、无执业资格人员非法行医及非法采供血行为开展1次巡查,填写《卫生监督协管巡查登记表》和《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卫生监督协管巡查登记表》,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县卫生监督机构,并填写《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登记表》。

6、将资料及时归档整理成册,制作好各种档案。

(十一)中医药健康管理

进一步发挥中医药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的作用,开展老年人中医体质辨识和儿童中医调养服务,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中医增加内容要求,完成中医服务工作。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合理配置中医人员,加强人员培训。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在30%以上。

(十二)为流动人口提供均等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共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联合计生服务机构开展服务,根据流动人口管理机构提供的流动人口信息,重点为流动人口提供均等化的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孕产妇保健和儿童保健、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与处理、重性精神疾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等服务。

五、规范购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工作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基本原则:一是购买服务,二是绩效考核后支付购买服务经费(即项目补助资金)。

()卫生院、村卫生室作为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主体,要贯彻国家、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认识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是政府部门通过拨付补助资金,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买服务,用于服务城乡居民,提升全民健康水平和健康素质的一项惠民服务。

乡镇卫生院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政府直接购买服务。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乡镇卫生院购买。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项目宣传

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宣传渠道,宣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高居民知晓率。并积极联系有关部门和有关机构,针对重点人群开展专项宣传教育,如:联合计生服务机构开展妇幼保健和预防接种项目免费服务的宣传;联合医疗机构相关科室开展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的免费宣传;联合民政、残联、医保等部门和机构对办理低保、残疾证、医保等的重性精神疾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其家属,进行重性精神疾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服务的宣传等。

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落实日常宣传工作,要在辖区显著位置公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免费政策、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数量、服务方式和获取服务联系方式等,提升项目服务可及性。

(二)强化资金管理

县卫计局财务股、乡()卫生院财务核算中心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好本级配套资金,确保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达到国家要求;要加强项目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及时将项目补助资金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严禁截留和挪用。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关于做好2015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函〔20156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桂财社〔201423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手册》(桂卫规财〔201431号)、《2015年广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桂卫疾控发〔201552号)等上级文件精神,规范使用项目补助资金,并根据服务数量、质量进行资金分配,不得简单地按照机构人员和支出水平使用资金。

(三)加大对村卫生室开展服务的支持力度

一是要提高村卫生室开展的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的工作任务和补助水平,可提高随访次数,提高随访要求;二是要提高村卫生室开展健康教育、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工作任务和补助水平,提高村卫生室开展手足口病、结核病、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村卫生室要及时报告当地发生的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配合上级部门和乡镇卫生院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等;要求村卫生室定期配合开展当地饮用水、学校卫生的巡查等;三是村卫生室要配合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严重行为异常人员线索调查,及时将线索报告乡镇卫生院,以便及时发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纳入管理,同时当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倾向时,要及时报告乡镇卫生院和当地派出所并协助开展处理。村卫生室需完成提高的工作要求,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才能按照提高的补助标准获得的购买服务经费。

(四)成本分配核算

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手册》(桂卫规财〔201431号),结合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情况,按照自治区有关“村卫生室开展基本公卫的工作量,相应补助资金包含工作成本”的精神,指导乡镇卫生院合理进行成本核算,明确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成本费用的分配。成本核算要结合购买协议中的工作量进行合理分担,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中必须的耗材、宣传资料等,可统一协调,按上级有关规定集中采购。

(五)结余资金使用

各乡(镇)卫生院剩余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原则上需上交县级财政,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协商财政部门后统一调配至其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于开展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六)完善考核机制

考核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公示”的原则,建立县对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分级考核机制。原则上由主管单位对其直接管辖的机构进行考核,不提倡交叉考核。考核需现场打分,考核情况和结果需要现场公开,由考核单位和被考核单位签字后备案。

每年至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4次以上,完成时间(第四季度在季末完成,其他季度须在下一季度月初完成,要求有通知,考核记录、并进行全县通报)。根据考核结果结算项目补助资金。

(七)完善奖惩机制

对当年未完成相应工作量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可扣除未完成工作量的相应补助资金,部分资金可调整用于奖励先进的其他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用于提升服务质量,确保县级总体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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