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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办法】融安县行政效能问责惩戒暂行办法(完整)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6-07 18:18:03

县行政效能问责惩戒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监察办法】融安县行政效能问责惩戒暂行办法(完整),供大家参考。

【监察办法】融安县行政效能问责惩戒暂行办法(完整)


县行政效能问责惩戒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柳州市行政效能问责惩戒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效能问责惩戒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政策、法规和工作制度,不履行、不及时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工作效能,尚未达到给予政纪处分程度但应给予教育警戒的方式。

第三条 行政效能问责惩戒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戒与责任相符,教育与问责相结合,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效能问责惩戒的种类:

(一)行政效能告诫或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调离工作岗位;

(五)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六)构成违纪的依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七)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问责惩戒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工作人员行政效能问责惩戒:

(一)不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委、政府的决定、命令的;

(二)不认真执行社会服务承诺、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等制度,工作敷衍塞责,办事拖拉、推诿、扯皮的;

(三)工作纪律松散,不遵守机关工作制度的;

(四)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差造成一定影响的;

(五)应当请示报告领导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有刁难打击举报人、投诉人的;

(七)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的;

(八)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从事网上炒股、聊天、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活动的;

(九)被举报并经查实有违反行政效能过错行为的;

(十)有其他违反行政效能过错行为的。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单位相关领导人行政效能问责惩戒:

(一)不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不及时贯彻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党委、政府以及县委、县政府的决定、命令,贻误工作的;

(二)对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要工作事项行动迟缓、延误时机或者主观消极、影响工作进展的;

(三)规章制度不健全,监督执行不力,管理混乱,致使本单位作风建设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应当给予处理而未及时处理或者包庇袒护、干预调查的;

(五)对上级领导批办、上级行政效能投诉机构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转办和交办的投诉件及群众投诉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或者不认真查办、不及时处理、故意拖延,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明知本单位存在违规行政行为,不及时制止、纠正的;       

(七)有其他违反行政效能过错行为的。

第七条 凡受行政效能问责惩戒的人员,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行政效能问责惩戒的单位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第八条  单位领导或工作人员被县监察机关行政效能问责惩戒,按照融安县绩效考评办法扣除单位相应分值。

第九条  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被效能问责惩戒2次(含2次)以上的,个人不得参与年度先进个人的评选。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各级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党的组织、群团组织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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