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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办法】鹿寨县教育系统工作人员问责暂行办法(全文)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6-07 17:36:03

县教育系统工作人员问责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切实改进工作作风,确保纪律严明,政令畅通,促进教育系统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履职,廉洁从教,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国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育办法】鹿寨县教育系统工作人员问责暂行办法(全文),供大家参考。

【教育办法】鹿寨县教育系统工作人员问责暂行办法(全文)


县教育系统工作人员

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切实改进工作作风,确保纪律严明,政令畅通,促进教育系统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履职,廉洁从教,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县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问责对象:全县教育系统在职工作人员(含编外聘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造成工作效果差以及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条  问责的方式有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纪律处分等。

第四条  问责情形

(一)教育系统全体工作人员

1.因责任心不强,工作懈怠,不注重更新教育教学理念和改进教育教学方式方法,造成教学质量极差的,或在各类考试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对相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职称申报或降低职称聘用。

2.不听劝阻,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或组织、要求、诱导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或者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对相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等处分。

3.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学生家长宴请、馈赠,谋取私利的;向学校或学生、家长推销或者变相推销教辅资料、商品、服务等谋取利益的。对相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记过等处分。

4.体罚学生或以侮辱、歧视、孤立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对相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等处分。

5.不服从管理,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接受组织工作安排的,影响到工作大局的,对相关人员给予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

6.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的。对相关人员给予诫勉谈话或警告、记过等处分。

7.在各类传播媒介上传播不负责任、与事实不符的言论,造谣传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相关人员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警告、记过等处分。

8.违反社会公德,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不能为人师表,行为有失检点,举止不端,有损师德形象,在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组织或参与赌博活动的。对相关人员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警告、记过等处分。

9.不遵守工作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擅自调课、调休、脱岗或酒后进课堂,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玩游戏娱乐、炒股等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对相关人员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编造理由随意请假或无故旷工,连续3天,或一年内累计达5天的,给予通报批评;连续5天,或一年内累计达8天的,给予警告处分;连续10天,或一年内累计达15天的,给予记过或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连续达15天,或一年内累计达30天的,给予开除处分。

10.因工作责任心不强,未按要求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防范或防护措施不当,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伤害事故,不及时采取救助措施、隐瞒不报或缓报的。对相关人员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警告、记过等处分。

(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学校管理人员

1.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或用公款大吃大喝,或违规向下级转嫁费用支出的,对相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记过等处分。

2.在项目建设、物资采购、民办教育审批等工作中违规操作、以权谋私、“吃回扣”、“拿好处”的,对相关人员给予或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3.违反相关财务管理规定,私设“小金库”的;食堂财物管理混乱,截留、侵占学生财物的。对相关人员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等处分。

4.巧立名目、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财产的;滥发奖金、津贴、加班费、福利或实物,以及挪用公款公物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对相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免职或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5.违反上级有关收费政策,擅自收取相关费用的,对相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免职或警告、记过等处分。

6.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本单位、本系统干部职工职责范围内的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失察、失管、包庇、纵容,致使出现工作失误、安全事故、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对相关人员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或警告、记过等处分。

7.对群众反映的或在督导检查中发现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不调查、不处理、不整改,拖拉扯皮、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包庇袒护的,对相关人员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或警告、记过等处分。

8.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违反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擅自决策而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相关人员给予诫勉谈话、免职或警告、记过等处分。

9.对因学校管理措施不力,责任不落实,安全教育、安全保卫措施不力,造成出现安全事故的;发生安全事件不及时处置,存在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拒报的。对相关人员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或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等处分。

10.不按要求开展工作,不作为,乱作为,不依法依规办事,给集体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负面影响的,对相关人员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或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等处分。

第五条  问责处理

问责处理按照发现问题、调查核实、研究处理、申诉复核的程序进行。由局纪检监察室、人事股及相关股室调查取证,提交局班子会研究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报经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问责方式可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根据被问责情形相关情节的轻重以及造成的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被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问责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对构成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中共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条 问责程序启动后,问责对象不服问责决定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县教育局申请复核。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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