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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方案】江南区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工作方案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6-06 19:42:03

区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工作方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函〔2016〕3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再次督促做好环保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江南区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工作方案,供大家参考。

【环保方案】江南区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工作方案


区环保违法违规建设

项目清理工作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函〔20163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再次督促做好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桂环办函〔2016110号)和《南宁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市本级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环字〔2016120号)等文件要求,为了在201610月底前全面完成江南区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工作,彻底解决我城区历史遗留的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的问题,消除环境隐患,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上级要求,力争在201610月底前全面完成江南区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任务,消除环境隐患。

二、清理对象

(一)已建成、正在建设、改(扩)建且未报批环评手续的建设项目。

(二)获得环评批复且已建成投产3个月以上未报批环保验收手续的建设项目。

(三)列入附件1的建设项目。

列入《广西壮族自治区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修订)》的项目,不属于本次清理的范围。

三、组织机构

成立江南区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长:江南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江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江南区环保局局长

 员:江南区发改局局长

江南区经信局局长

江南区安监局局长

江南区住建局局长

江南区城管局局长

江南区农业林业水利局局长

江南区工商局局长

江南区文体局局长

江南区旅游局局长

江西镇政府镇长

苏圩镇政府镇长

延安镇政府镇长

福建园街道办事处主任

江南街道办事处主任

沙井街道办事处主任

江南国土分局局长

江南规划分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江南区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负责日常协调联络工作,定期组织召开成员单位联席工作会议及开展日常监督检查。联系电话:4887848

四、工作步骤

(一)深入排查阶段(2016101日至1030日)

1.对列入附件1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各行业牵头部门要逐一进行核实,核实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行业要求、项目现状(生产、停产、关闭等)、本部门手续办理情况等,及时将排查情况报送至城区环保局。

2.对未列入附件1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主管的行业进行深入排查,对排查出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按照附件2要求填报,及时报送至城区环保局。

城区环保局对各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核实,汇总上报城区政府。

(二)全面整改阶段(2016101日至1031日)

需完善环保手续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各牵头部门督促相关单位对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整改并尽快到城区环保局完善相关环保手续。需淘汰清理的,不再受理企业提交的申请,不得补办相关手续。

(三)总结阶段(20161110日前)

城区环保局负责将本辖区内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工作情况汇总报送城区政府和市环保局。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务必把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工作作为当前环保工作重点,要落实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确保按期完成整改任务。各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对违建项目的产业政策、规划、环保等内容的相符性进行核实,核实情况及时报城区环保局备案。未备案的违建项目,一律不得补办相关手续。

(二)依法执行行政处罚。城区环保局依法对存在“未批先建”、“擅自实施重大变动”、“未验先投”等环保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建设项目业主实施行政处罚。对于未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未按处罚要求整改到位的违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受理其环评文件。对于不符合相关产业政策、规划或整改无望的项目,由城区环保局清理汇总后,报城区政府依法责令关闭或者拆除。对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做好执法后督察工作,确保执法、整改工作落实到位。

(三)依法完善环保手续1.建设项目未取得环评批复,属于在建或建成未正式投运的,依法责令停止建设,实施行政处罚后,给予办理环评审批;建设项目未取得环评批复,属于建成已投产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后,给予办理环保备案。(环保审批、备案指南详见附件3)。

2.建设项目已获得环评批复且已建成投产3个月以上未报批环保验收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环保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实施行政处罚后,给予验收备案(环保验收备案指南详见附件4)。

(四)严肃责任追究。加强对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整改工作的督导,城区环保局要定期调度和通报辖区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进展缓慢、整改任务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要及时提醒,必要时进行约谈。对因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此次清理工作完成后,新发现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一律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要求依法进行处理。

(五)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各单位、部门结合各自职能于20161015日、1031日前将违规建设项目的排查情况报送至城区环保局,于20161031日前将清理工作总结报送至城区环保局(行政中心A807室,电话:4887848,邮箱:jnqhbj@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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