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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意见】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建设用地土地复垦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使用管理意见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6-06 08:36:05

关于加强农村建设用地土地复垦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农村建设用地土地复垦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以下简称“村集体复垦资金”)监督管理,减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乡镇意见】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建设用地土地复垦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使用管理意见,供大家参考。

【乡镇意见】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建设用地土地复垦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使用管理意见



关于加强农村建设用地土地

复垦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

使用管理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农村建设用地土地复垦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以下简称“村集体复垦资金”)监督管理,减少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政部财会〔200412号)、《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地票价款使用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0384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地票价款分配及拨付标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1170号)、《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票收益和复垦地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农发〔20156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村集体复垦资金来源范围和产权归属

(一)村集体复垦资金来源范围

1.根据实际地票交易的面积,按照2.1万元/亩的标准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补偿。

2.根据实际地票交易的面积,扣除《巫山府办发〔201241号》规定的应直拨给复垦权利人的土地面积后,产生的结余面积,按照12万元/亩的标准测算出的土地使用权补偿。

3.根据重庆市地票价款分配原则,由于地票交易成交结算价格在17.8万元/亩的基础上产生溢价的地票价款部分,按85%:15%的比例分配后应归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部分。

4.按规定其他应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票收益。

(二)村集体复垦资金产权归属

农村集体复垦资金属于依法拥有该复垦土地所有权的村或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或组)全体成员共同所有,是政府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

(三)村集体复垦资金专户管理

村集体复垦资金纳入“村财乡管”管理体系,由乡(镇)农村集体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集中代管和核算。乡(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复垦资金,由村级财务代管中心于收到后五个工作日内划入县农委财政双控代管账户集中存储管理。使用时由农业、财政部门按审核的使用方案于三个工作日内将所需资金划拨到村级财务代管中心管理使用。乡(镇)农村集体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按规定建立村集体复垦资金专账,分村核算,每季末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报告资金收入、使用及结余情况,纳入村季度财务公开内容一并公开。

二、村集体复垦资金使用原则及范围

(一)使用原则

1.民主决策、群众参与。村集体复垦资金的使用方案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接受村民、村民民主理财小组、项目质量监督小组监督。

2.项目管理、定期公开。各村要严格按照“政府指导、村民自治、审核实施”的原则进行项目规划、造价评审、实施、验收、结算;落实项目实施及后期管护责任人;定期将收支情况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开。

3.严格监管、分级负责。部门、乡(镇)、村各司其职,加强资金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平调,确保专款专用。

(二)使用范围

村集体复垦资金原则上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使用,主要用于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利用,农村基础设施,公益项目建设等生产建设类支出,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村级道路规划、建设和维护。

2.村级水利设施、人畜饮水工程规划、建设和维护。

3.农民新村、农民集中居住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高山生态扶贫易地搬迁对象产生的农村集体复垦资金,可用于新建居民点基础设施建设。

4.村容村貌改造、公共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建设和维护。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出现的地质灾害灾险情的应急处置、工程治理和搬迁避让。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为需要兴办的其他集体公益项目。

三、规范项目管理

(一)项目议定

村集体复垦资金以项目(用途)形式申请使用,由村委会或村民代表提出,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名称、内容、规模、管理办法、资金预算),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二)项目论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委会申报的项目,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及论证,县级部门参与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项目的指导,形成书面结论反馈给村委会。

(三)申报、审核

按农村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议事办法及程序,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且公示无异议后,提出正式书面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经审批同意的报农业、财政等有关部门备案。

(四)项目批复

村集体复垦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对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真实性进行评议后确定的备案项目,按审定的资金额度由县财政局拨付乡(镇),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验收情况监督使用资金。

(五)运行管理

1.造价预算审核。村委会在乡(镇)、街道的指导下,对申报的项目编制明细预算。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由乡(镇)、街道以会议纪要确定;30万元以上的由乡(镇)、街道委托有资质的中介进行预算审核。审核结果在村务公开栏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未经预算审核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合同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主持所涉村支两委主要负责人参加,项目金额低于招投标标准的按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承包方,村委会必须与承包方签订《施工合同》。合同内容应明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工程价款、质量保证、工期、施工安全、付款方式、质保金等事项,确保合同效力。《施工合同》报乡(镇)、街道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办公室备案;符合招投标有关规定的,按招投标有关规定发包和签订合同。

3.质量监督。项目实施必须邀请村民代表参与质量监督。村项目质量监督小组要做好工程建设过程的相关记录(隐蔽工程应有相关图片资料),严格工程监管,确保工程质量。乡(镇)、街道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六)项目验收

村委会组织实施的项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村委会组织村干部、村民代表、专业技术人员等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七)项目结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村委会组织相关人员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审计结果要作为项目竣工决算的重要依据,并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八)资料归档

各乡(镇)、街道要以资金所有者为单位按实施项目建档,档案包括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民主决策资料、同一地点拍摄的项目实施前后对比照片各一张(基础设施项目)、项目公示资料、项目监理监督资料和项目验收决算资料等反映项目实施全过程的资料。

四、分级负责,各司其职,共同监管

(一)强化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农村宅基地复垦资金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县上成立村集体复垦资金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县长担任,分管农业、国土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委办、县府办、财政局、农业、国土、审计、交通、水务、林业、民政、城建、扶贫等单位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农委,由农委主任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例会,对各乡(镇)、街道,申报项目进行指导,研究解决有关问题。村按“一事一议”民主协商的办法,对所辖各组可使用的资金统筹规划实施项目,原则上实行以村为单位综合申报并分别实施;一次申报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农委召集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评议,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对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真实性进行评议,以会议纪要的形式确定备案项目及金额,并作为县拨付项目资金到乡(镇)的重要依据;乡(镇)严格按照每个项目的资金用途、质量要求、工程进度和竣工验收等情况监督、管理资金的使用;县级各部门对项目进行不定时的监督指导。

(二)明确部门职责

县农委依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村集体地票收益资金、财务会计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对村民“一事一议”议事决策及筹资筹劳进行监管;

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指导村集体复垦资金使用方向;

县财政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对村集体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县审计局按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对村集体复垦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监察局负责对行政监察对象在村集体复垦资金中违纪违规问题进行查处;

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相关部门法律法规、职责进行监督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项目规划、项目实施、项目验收、后期管护,工程安全质量,资金使用的监督与管理。

村委会建立村民民主理财小组、项目质量监督小组进行民主监督。

村集体复垦资金分别在使用前和项目验收后进行公示,接受村民的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政府相关部门设立公开举报投诉电话、信箱,接受社会公众对村集体复垦资金管理、使用、拨付和工程建设等有关情况政策咨询及投诉,并在规定期限内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五、责任追究

对于在村集体复垦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骗取、挪用和套取资金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按照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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