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改革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财政部令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方案】奉节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改革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改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财政部令第35号、第36号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2006〕34号)、《奉节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全面启动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奉节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朱 茂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向益平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李庆双 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
成 员: 县监察局、财政局、县国土房管局、县地税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国资局、县委和县府督查室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督导组。办公室设在县国资局,由王文禄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日常工作。督导组具体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检查等工作。
二、改革范围
全县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医院、移民资产除外),以及视同行政机关管理的党群机关和社团组织。
三、工作步骤
(一)制定方案,宣传发动(2015年2月1日至2月28日)
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奉节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意见》、《奉节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单位实施方案,召开专题会议,统一思想,落实专人,明确职责,为改革的顺利进行提供组织保障和纪律保障。
(二)产权清理,及时移交(2015年2月15日至2015年6月31日)
1.县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在2015年3月31日前将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交给县国有资产运营中心。
2.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两证”)的单位要对“两证”及相关原始资料进行清理核对,保证实物与“两证”相符,并移交县国资局集中管理。
3.未办理“两证”的,各单位要及时组织人员按规定办理“两证”,并于2015年6月底移交县国资局集中管理。
4.新购建的国有房屋、土地等资产和政府投资的在建项目,在工程决算后90日内办理“两证”,并移交县国资局集中管理。
5.县级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在2015年6月底前完成清理,会同县国资局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政府审批后实施。
(三)检查落实(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
改革期间,将由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国资局组成督查组,对全县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工作进行跟踪督查,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其结果纳入各行政事业单位年度考核范围。
四、信息录入,动态管理
各单位完成“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升级工作,及时上报新增资产。资产管理部门对单位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并颁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形成“国资监管部门→主管部门→资产占有单位”三个层次的监管体系。
五、具体问题的处理
(一)对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屋、设备及交通工具等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
1.资产仍归各单位占有和使用,物业管理及其相关费用按原渠道自行承担。各单位应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等资产的日常管理,建立台帐,完善制度,定期报告国有资产变动、使用、结存情况。
2.长期闲置未用的房屋、办公设备、一般公务用车等国有资产,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县国资局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政府审批后调剂使用或处置。
(二)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屋、商业门面等经营性资产的管理
1.县级行政事业单位从2015年1月起,县级行政事业单位一律不得进行出租、出借等资产处置行为。
(1)未经批准,租赁合同在2014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资产,由资产使用部门负责收回出租、出借资产,在2015年3月31日前将资产经营使用权交给县国有资产运营中心。
(2)未经批准,租赁合同在2014年12月31日前未到期的资产,由资产使用部门负责解除租赁合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资产使用部门自行承担,并在2015年3月31日前将资产使用权交给县国有资产运营中心。
(3)经批准,按规定程序在交易机构挂牌招租的资产,可按原合同执行,凭挂牌招租和原租用合同等相关证明资料变更出租人,并于2015年3月31日前与县国资运营中心重新签订租用合同。
2.乡镇(街道办)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农村中小学对出租、出借经营性国有资产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审批后在交易机构挂牌公开交易,交易成功后乡镇(街道办)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农村中小学方可与承租方签订统一规范的租赁合同,使用统一票据,且合同租期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租金每年按百分之五递增。
3.经营性非经营性国有房屋产权没有分割开的,由资产使用单位进行产权分割,分割后及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4.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新增的国有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实行动态管理。经营性资产转为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的,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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