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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丰都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6-05 11:54:03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丰都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丰都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 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财办〔20135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和其它资产等。

第三条 全县范围内的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节约和有效使用,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调处;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评估、清查、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的“三结合”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县财政局是县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施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和管理;

(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资产清查、资产统计、资产评估、产权纠纷调处,负责产权登记、产权变动、资产配置、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

(四)负责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闲置资产、公益资产等的审批和资产收益、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向县政府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第八条 县机关事务局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工作,并接受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机关实物定额;

(二)承担机关办公设备、公务车辆购置、处置、报废审批及管理;

(三)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维修装修管理、登记、调配,机关用地统筹;

(四)对直接管理范围内的机关国有资产,承担并实施具体管理。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国有资产具体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账务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的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出租、出借、报告等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资产的配置、调拨、转让、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金损失核销等处置事项的报批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资产配置执行政府采购、验收入库、保管、使用、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闲置资产、公益资产等清查登记,向县财政局申报办理产权划转移交工作。

(七)负责本单位非经营性资产的清查核实登记,向财政局申报产权审批备案工作。

(八)负责向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九)接受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遵循科学合理、优化配置,勤俭节约、从严控制,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进行资产配置,建立健全资产配置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严格按照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及配备标准的规定配备,审核资产存量、年度配置计划、拟配品目、标准、数量、价格等优化资产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报经财政局审批后,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录入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账务处 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认真做好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做好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资产保管、使用、维修等内部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使用部门和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卡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损失和浪费。

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县财政局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县财政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获取的收入和行政事业单位附属后勤服务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上缴的国有资产占用费收入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长期闲置不使用的国有资产,县财政局协调有关部门按规定界定后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担保等取得的收益应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已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有偿出借的,应当在县政府公众信息网、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网、丰都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等相关信息平台发布,并在租赁资产所在地和相关公示栏进行张贴。发布资产租赁交易信息的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对于拟收取年租金、有偿使用费在10万元以上或资产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对外出租、有偿出借或一次性有3项资产以上需对外出租、有偿出借的,应当在重庆联交所丰都支所采取挂牌、竞价等竞争方式公开进行。

第二十四条 资产租赁信息应包括的内容:资产的位置、面积、功能和用途等基本信息,拟招租的期限、对象和必要的条件,拟招租资产的底价,招租的形式,公告的起止日期和报名截止日期,报名地点及方式、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接受投诉的部门名称和联系电话,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报名者时,可采取协议租赁方式,以公告的租金标准与报名者签订租约。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及以上报名者时,应当采用公开竟租方式确定承租人。首次招租不成功且需调低招租底价的,应当报县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依照《合同法》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对外出租、有偿出借公告条件、竞价结果等,与承租方签订规范的资产租赁、有偿出借合同。

资产租赁、有偿出借合同不得违反前述规定,如有违反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租赁资产附带为承租方提供水、电服务,应按有关收费标准和按计量表计算的金额足额收费,不得提供无偿服务。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国有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各类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行为。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物权、股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方式包括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转让(出售、出让)、置换、对外捐赠、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金损失核销等。其中对外捐赠等方式经财政局审批后处置,不纳入重庆联交所丰都支所交易范围。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经营性和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事项,由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审核同意后转报县财政局审批。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规定进行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账务处理。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应报告单位资产构成、品名、型号、数量、价格、购置时间、使用部门及使用人等基本情况、以及处置原因等。

(二)产权证明。应提交上级部门批文、会议纪要及决定,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车辆行驶证、股权证和相关部门颁发的权证、固定资产卡片、合同(协议)、资产影印资料等凭据。

(三)价值凭证。应提交合法的原始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等凭据;或经县财政局认定的资产价值清单;捐赠证明及数据、无偿调拨及划转办理入账手续。

(四)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处置方案,报送县财政局审批,并办理资产相关手续。

(五)涉及产权转让(出售、出让)、置换等行为,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偿公开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在县财政局确定的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中选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产权单位审核后,应及时报县财政局审核确认,作为国有资产处置的价值依据。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偿公开处置具有附属物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车辆等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重要财产权、应当严格遵守交易规则,在重庆联交所丰都支所采取拍卖、竞价等竞争方式公开交易。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开发的商业设施,需要通过市场化方式对外处置的,应当通过重庆联交所丰都支所公开交易。

第三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偿公开处置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范围外的国有资产,公开处置国有资产信息,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报刊、县政府公众信息网、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网、丰都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等相关信息平台发布,并在处置资产所在地和相关公示栏进行张贴。发布交易信息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三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偿公开处置国有资产,首次挂牌不得低于经县财政局审核确认的评估价值。首次转让不成功且转让价值需要确定在评估价值以下的,应按照相关规定,报县财政局或县政府审批。

第三十九条 产权转让方应按县财政局印发的同意转让批文,发布产权转让公告或作为委托重庆联交所丰都支所采取拍卖、竞价等竞争方式公开交易的条件。公开处置全过程应在县财政局监督指导下,广泛接受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偿公开处置国有资产,在处置事项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由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丰都支所缴入县政府非税收入专户,纳入财政实行预算管理。

第四十一条  通过重庆联交所丰都支所采取拍卖、竞价等竞争方式公开交易的国有产权转让,由重庆联交所丰都支所为转让方和受让方出据《国有产权转让鉴证书》后,县国土房管、税务、工商等部门方可办理相关过户、注册登记手续。

第六章  产权登记

第四十二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向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核同意后,向县财政局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县财政局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

第四十四条  《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由财政部统一印制。

事业单位办理法人年检、改制、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时,应当出具《产权登记证》。

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

(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一)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在正式成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县财政局申报、办理占有产权登记,完善建立资产系统和账务相关工作。

(二)发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销,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事业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县财政局申报占有、变动、撤销产权登记,完善资产系统和账务相关工作。

(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事业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四十七条  县财政局应在国有资产动态管理资产信息系统和变更产权登记的基础上,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定期检查。

第四十八条  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县财政局或者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第四十九条  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事业单位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财政局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  资产评估

第五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有以下情形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出售、转让、拍卖、置换国有资产;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整体或部分资产改制为企业,或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五)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六)确定诉讼资产价值;

(七)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包括用非经营性资产投资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经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各种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对外出租、出借等;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九)资产占用单位有以上情形的,县财政局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委托持有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经县财政局核准、备案后,才能从事相应的经济活动。

第五十一条 资产评估工作的委托按以下情况处理:由县财政局负责审批的产权转让事项,资产评估机构由县财政局委托;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产权转让事项,资产评估机构由主管部门委托。县财政局审核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五十二条 县财政局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委托单位在县财政局确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中选聘具有相应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

第八章  资产清查

第五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资产清查。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县政府和县财政局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的资产清查。

第五十四条 重大改革或整体、部分改制的资产,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的资产,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出现重大流失的资产,县财政局认为进行清查的其他资产。

第五十五条 资产清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财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九章  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全面实行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资产系统)管理,提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规范管理流程,实现动态管理。

第五十七条 资产系统包括资产卡片管理、资产配置管理、资产使用管理、资产处置管理、资产评估管理、资产收益管理、产权登记管理、资产报表管理和资产查询分析等。

第五十八条 资产系统应填明单位名称、级次、组织机构代码、人员编制、设置岗位人员权限、资产管理内容和相应的管理流程等,完成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初始化操作。

第五十九条 资产系统应设置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员,承办系统操作、维护、数据、查询、检查、分析、应用、统计、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六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将所有的资产卡片全部内容纳入到资产系统管理,并按照资产使用的具体情况完善资产卡片信息项,保证资产卡片信息的准确性。

第六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应当于财务入账前在资产系统中建立资产卡片、做到“账卡相符”。并在财务入账后在资产系统中及时完成入账工作,做到“账账相符”。

第六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通过资产系统网络平台完成资产验收入库、领用、使用、保管、交回、处置、收益、维护维修、数据备份、系统升级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十三条 资产系统并根据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及时准确录入,保证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数据和业务数据信息的全面性、及时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六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在资产系统数据为依据,编制预算、决算、执行政府采购。县财政局审核预算、决算、进行决策时也应当以资产系统数据为基础。

第六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发生以下事项时,应当通过资产系统完成管理程序,实行网络平台审批资产管理相关工作:

(一)新增国有资产的;

(二)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

(三)处置国有资产的;

(四)办理国有资产评估核准备案的;

(五)办理产权登记的;

(六)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

(七)其他涉及单位资产管理的事项。

第六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利用资产系统,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按时向县财政局报送资产信息报表。年度终了,按时向县财政局报送资产系统数据统计报告。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七条  县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六十八条 县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六十九条 县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国资中心等有关部门应协调配合,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的购置、处置、出租、出借、担保、对外投资、资产收益、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 县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国资中心依法进行国有资产监督检查,被调查、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拖延。

第七十一条 县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国资中心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其主要内容是:

(一)不按规定做好日常监督检查,资产管理不善,造成资产重大流失;

(二)不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擅自购置、处置、出租、出借、担保、对外投资;

(三)不按规定签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担保、对外投资等相关合同;

(四)不按规定领取、使用、销毁财政收支票据;

(五)不按规定将资产处置收入、残值收入、变价收入、经营收入,以消费或其他开支方式冲抵收入;

(六)不按规定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资产真实情况;

(七)不按规定履行租赁资产投资者权益,不收缴资产收益;

(八)不按规定擅自改变合同租赁期限或降低租金以及在招租过程中暗箱操作、徇私舞弊;

(九)不按规定采取各种名目弄虚作假、侵占资产、隐瞒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十)不按规定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及时足额缴入非税收入专户,截留、挪用、私分财政性资金,私存私放、自收自支、私设小金库;

(十一)不按规定执行税收政策,资产经营过程中故意拖欠、偷漏税费等行为;

(十二)其他违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违反国家财政收入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补偿资产损失和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七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自收自支财政资金和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自收自支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和第七十一条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县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国资中心、机关事务管理局、主管部门等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第七十六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制定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应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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