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临海经济开发区、临海头门港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临海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十五届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办法】临海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临海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临海经济开发区、临海头门港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十五届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浙江省城乡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意见》(浙社建〔2010〕3号)和临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创新城市社区建设管理的意见》(临市委〔2014〕6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专职工作者是指经市城乡社区建设领导小组资格认定,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从事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专职人员。人员身份为编制外的独立的社区专职工作者。
第三条社区专职工作者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拥护党的领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认真执行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居民(代表)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做好社区各项事务工作。加强与辖区单位、居民小组长、居民骨干的沟通和联系,充分调动和发挥居民小组长及居民骨干的作用,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三)加强政策和业务学习,熟悉掌握相关政策和业务知识,做好社区管理工作;
(四)认真听取并及时向社区居委会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自觉接受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成员的监督;
(五)认真完成应当协助政府部门完成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聘用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的招聘录用工作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办法进行,原则上每年统一招聘一次。
第五条社区专职工作者的聘用工作由市城乡社区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城乡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相关镇(街道)共同参与负责实施。
第六条 应聘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和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
(二)有志于社区工作,热爱社会管理,有爱心、责任心、事业心,吃苦耐劳,乐于奉献,勇于创新,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能熟练操作各种办公软件;
(三)遵纪守法,品德端正,作风正派,无违法违纪记录;
(四)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
(五)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35周岁;
(六)具有临海市户籍。
第七条社区专职工作者的聘用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聘公告;
(二)资格审查;
(三)组织笔试;
(四)组织面试;
(五)体检;
(六)考察;
(七)公示;
(八)聘用。
第八条新聘用为社区专职工作者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一)相关镇(街道)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
(二)劳务派遣公司与社区专职工作者签订劳务派遣合同,试用期为三个月;
(三)劳务派遣合同签订后,按规定办理相关社会保险手续;
(四)劳务派遣合同一式四份,聘用方和受聘方各执一份,市城乡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所在镇(街道)各存档一份。
第三章聘用关系解除或终止
第九条 受聘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镇(街道)提出申请,经市城乡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可以解除劳务派遣合同,并由劳务派遣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新聘者在符合考试资格条件起三年内未能考取社会
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
(四)违反规定,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违反党纪国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因社区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员额需要调整工作,不服从安排的;
(七)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镇(街道)安排的社区其它工作的;
(八)不能胜任劳务派遣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九)出现予以解聘的其它事项。
出现上述(七)、(八)、(九)项情形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受聘方提出申请,经所在镇(街道)同意,报市城乡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可以解除劳务派遣合同:
(一)受聘方因故提出辞职的;
(二)聘用方未按劳务派遣合同约定履行的;
(三)受聘方被录用或选调到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务派遣合同自行终止:
(一)劳务派遣合同期满;
(二)受聘方到规定退休年龄;
(三)受聘方死亡;
(四)出现其它法定终止条件。
第十二条劳务派遣合同期满或者终止条件出现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务派遣合同应当延续至下列情形终结时为止:
(一)受聘方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二)受聘方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内;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条担任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成员职务的社区专职工作者,解聘、调整岗位需经法定程序。
第四章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基础工资、绩效工资等组成。
(一)基础工资。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一级基础工资每月为2600元;社区党组织副书记、委员和社区居委会副主任、委员一级基础工资每月为2200元;其他社区专职工作者一级基础工资每月为2000元。基础工资随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进行适时调整。社区专职工作者累计2年考核合格及以上的,从次年一月起向上晋升一级工资,每级递增150元,最高为八级。
(二)绩效工资。社区专职工作者每月预发考核奖300元。根据全市上一年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合理确定年度目标人均绩效工资,并按考核结果发放。
(三)职称补贴。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资格证书的,每月分别给予400元、300元、200元职称补贴。
(四)住房公积金。社区专职工作者统一享受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分别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2%比例缴纳,个人所缴部分由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工资总额为上一年度基础工资与绩效工资的总和。
(五)社会保险等福利。社区专职工作者按我市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由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体检等其他福利纳入镇(街道)通盘考虑。
第十五条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按现行镇(街道)财政体制由市、镇(街道)分级负担。
第五章考核、奖惩和岗位调整
第十六条 每年由用人单位按照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根据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等级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结果优秀的绩效工资按1.2系数计发;考核结果合格的绩效工资按1.0系数计发;考核结果基本合格的绩效工资按0.8系数计发;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取消当年绩效工资。其中优秀等级不超过10%,当年考核评为优秀的社区,该社区主要负责人考核等级为优秀,但不占该社区优秀等级评选的比例;当年考核评为不合格的社区,该社区专职工作者取消评优资格。
第十七条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奖惩、岗位调整和晋升工资的依据,考核结果应当通知被考核人并报市城乡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对积极履行社区服务和管理职责,为我市社区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社区专职工作者,予以通报表彰。
第十九条 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对违反规定、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社区专职工作者,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其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解聘。
第二十条因工作需要,社区专职工作者可由所在镇(街道)对其进行岗位调整,调整需报市城乡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社区专职工作者一般不能跨镇(街道)调整,确因工作需要调整的,须经市城乡社区建设领导小组批准。
社区专职工作者离开社区工作岗位后,不再享受社区专职工作者相关待遇。
第六章管理和培训
第二十一条社区专职工作者由用人单位负责日常管理。社区上班实行“错时制”、“值班制”、“预约”等方式,确保社区每天有人上班,以方便居民办事。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建立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个人简历、任职情况、教育培训情况、考核评议情况、奖惩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社区专职工作者社会工作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支持和鼓励社区专职工作者参加与岗位有关的学历教育,并把社区专职工作者参加培训情况作为年终考核、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社区主要负责人的培训由市委组织部、市委党校、市民政局、镇(街道)共同负责,其他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培训由所在镇(街道)负责。
第二十四条 将社区专职工作者纳入“社会工作者”职业序列。从2015年起,凡新招聘的社区专职工作者均须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并在符合考试资格条件起三年内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如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考取《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可予以解聘。对现有的社区专职工作者,鼓励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并按规定享受职称补贴。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实施后,现有的社区专职工作者,参照本办法执行。
行政事业编制的社区工作者、单位社区的社区工作者、农村集体经济改制没有完成的村改制社区工作者,工资福利待遇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实施后,社区专职工作者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根据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下发后,国家、省、台州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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