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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绍兴市市级临时机构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6-01 17:54:06

绍兴市市级临时机构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临时机构预算管理,节约行政成本,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市级临时机构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执行某一特定工作任务,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绍兴市市级临时机构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绍兴市市级临时机构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绍兴市市级临时机构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临时机构预算管理,节约行政成本,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级临时机构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执行某一特定工作任务,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的议事协调机构。

第三条  市级临时机构从各单位抽调工作人员,无人员编制,无独立法人资格,工作结束后自然撤销。

第四条  预算管理原则。

(一)厉行节约原则。节约行政成本,各项支出精打细算,办公用房、设备等资产以调剂使用为主。

(二)归口管理原则。临时机构所需经费原则上由牵头单位管理,纳入牵头单位部门预算。

(三)追踪问效原则。牵头单位对临时机构经费使用进行跟踪问效,特定工作任务结束后实施绩效评价。

第二章   预算编制管理

第五条 临时机构经费预算由牵头单位负责编报,分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六条  基本支出分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一)人员经费。已编入原所属单位部门预算,在原所属单位支出,不再重复编报。

(二)公用经费。分一般公用经费和经常性业务费,按预算年度财政下达的部门预算定额标准,以临时机构存续时间(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和抽调人数为计算依据。

第七条  项目支出预算分资产类项目和公用类项目,由牵头单位负责编报,纳入牵头单位项目预算。

第八条  资产类项目分办公用房和办公设备,原则上从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中调剂解决。

第九条 办公用房,由牵头单位内部调剂,牵头单位不能解决的,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从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中统筹调剂。

第十条  办公设备,由牵头单位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中心)申请调剂,如无法调剂解决,由牵头单位根据资产配置标准和实际需要申请购置预算。经批准后,由资产管理中心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实施采购,并将资产纳入“公物仓”管理。牵头单位根据需要按程序向资产管理中心申请借用,借用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按规定办理续借手续。

第十一条  借用公物由牵头单位负责清查登记,并在特定任务结束后一个月内归还。

第十二条  牵头单位负责借用资产的日常保养和维护,确保资产在使用期间安全和完整,使用过程中发生损坏的,由牵头单位负责修复。因不可抗拒力造成借用资产毁损而无法归还的,由牵头单位按资产处置管理程序上报审批;因人为因素造成借用资产毁损或无法归还的,由牵头单位按资产处置管理程序上报审批,同时,根据资产管理中心确认的价值,在牵头单位安排的公用经费中扣除赔偿。

第十三条  公用类项目经费由牵头单位提出项目预算申请,财政部门按预算年度下达的细化标准计算确定。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奖金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支出。

第十五条  临时机构不得自行处理、挪用、私分各种财产物资,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

第三章    

第十六条  由牵头单位负责财务管理,并制定相应财务管理制度,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办理各项支出。

第十七条  临时机构工作结束后,由牵头单位在三个月内向财政部门提供收支明细表,财政部门核实并收回结余资金。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文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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