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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湖州市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完整)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6-01 13:36:04

湖州市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合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湖州市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湖州市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完整)



湖州市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合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8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公共财政管理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1038)、《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预算执行管理激活财政存量资金的通知》(财预〔2013285)、《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委、市政府批准设立、有专项用途,有明确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单独编制预算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应以规范、精简为原则,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分类体系,使专项资金的种类及规模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地方财力相适应。

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促进市本级经济和社会发展支出,不得用于工资福利等一般性支出。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综合预算、全程管理。财政专项资金预算要体现统筹各种来源资金的要求,项目资金安排、使用和决算实行全过程管理。

(二)突出重点、专款专用。集中财力办大事。优先安排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和民生项目。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方面的需求。

(三)规范管理、强化约束。坚持程序公开透明,分配公平公正,落实管理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依法有效使用。

(四)量力而行、注重绩效。安排以收定支,不留缺口;项目明确预期绩效目标,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专项资金管理机制。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变更、撤销等事项的申请

(二)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

(三)负责受理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评审、听证、公示等;

(四)负责执行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

(五)配合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完善内控管理;

(六)负责对专项资金及实施项目进行绩效管理;

(七)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变更和撤销等事项的初审;

(二)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审核和下达;

(三)负责专项资金筹措和拨付;

(四)负责专项资金会计核算,对变更、撤销的专项资金进行清算;

(五)负责制定完善各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指导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相关配套管理细则;

(六)会同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管理;

(七)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八条  审计部门主要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活动进行审计,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九条  监察部门主要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违规的部门和个人进行查处。

第三章设立、变更和撤销

第十条专项资金的设立必须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严格控制新增专项,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使用方向类同的专项资金。今后新设立的专项资金应设定执行期限,同步建立并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十一条  设立专项资金应有明确依据、确定的目标、使用范围、使用对象,并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的需要;

(三)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定的需要。

第十二条  设立、变更和撤销专项资金,应由主管部门首先向财政部门报送相关资料(设立专项资金需报送附件12,变更和撤销需报送附件3),经财政部门初审后,再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使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调整该专项资金额度:

(一)超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使用范围的,按照超范围资金核减;

(二)当年结余资金(不含机动经费)超过预算安排10%的,如无特殊情况,按超过部分的资金核减;

(三)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按该项目的资金额度核减;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整体结果较差的,视情核减专项额度。

第四章编制和执行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按以下程序:

主管部门根据当年预算执行情况,早编细编下一年度支出预算建议方案,尽可能按支出方向将预算细化到具体项目,减少预算代编和预留项目,于每年1020日前报财政部门(上报附件4)。

财政部门对上报预算进行初审,综合平衡后提出安排建议,按规定程序审批同意后下达。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总额控制,无特殊情况年度内不予调整。专项资金应足额预留中央、省政策要求的配套资金及市级出台的配套资金。为应对突发事件,专项资金按总额一定比例以内预留机动经费,机动经费不得用于部门的一般性支出。

第十六条  对于未明确具体项目的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财政部门可根据使用方向予以统筹。

第十七条  对现有专项资金用于部门一般性支出的,通过调整结构或压缩支出,并逐年减少消化。目前确需安排的,应细化到具体项目编入年初部门预算。执行中预算金额或项目调整,应按预算调整程序报批。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对于企业的补助全部纳入统一数据平台管理。资金安排时要充分考虑财政的投入产出效益,按“双限”原则执行。

“双限”:一是企业本年度地方财政补助金额不得超过上年度企业缴纳税款地方财政留成数;二是企业同一项目补助按照所有补助政策中最高的政策享受,不得重复享受。免税企业、在科技孵化器内孵化企业(孵化期不超过三年)、本年度新办企业和重大“一事一议”项目等不受此限。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对区补助原则上通过转移支付到区财政,确需直接支付的,由市财政直接支付到项目单位。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应根据性质和特点完善分配方式,对于适合项目管理的专项资金,应逐步采用竞争性分配方式;对于主要用于区级的专项资金,应逐步采用因素法分配方式,纳入市对区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体系。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应加快分配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率。超过9月底仍未落实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的,要收回总预算用于其他急需项目。当年确定不能执行的项目,按规定程序及时调整预算,将资金调剂用于急需项目和有条件实施项目。下一年度继续安排的据实结算项目资金实行预拨制度,每年10月底前预拨,下年清算。

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应盘活存量,减少结余结转规模。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结转时间超过一年的,一律收回市级财政总预算统筹安排。上级转移支付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作具体规定且连续结转两年及以上的,一律收回市级财政总预算统筹安排。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根据《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财政支出绩效管理的若干意见》(湖政办发〔2012131号),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管理工作机制,对专项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  主管部门应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分配政策、使用情况等信息进行公开。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对资金使用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二十六条  监察和审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各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根据要求及时、完整提供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虚报,并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制订各项专项资金的管理细则,原已制定的管理细则与本办法有冲突的,应予修订。上级如有不同规定,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各县区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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