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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制度】县档案局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制度【精选推荐】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6-01 09:42:05

县档案局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档案信息公开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档案制度】县档案局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制度【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档案制度】县档案局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制度【精选推荐】


县档案局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档案信息公开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体系,把监督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关键环节,以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三条  局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是衡量全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是否达到要求的重要标志,其内容应包含考核的原则、内容、标准、程序和方式。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依据制度来考核局属各股室的信息公开工作。要建立社会评议制度,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我局工作目标绩效考评体系,并根据评议结果完善制度、改进工作。

(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是对违反《条例》及未达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的局各股室予以追究责任的制度。被责任追究的各股室应进行整改,并及时将整改后的结果报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

第五条  各股室应当建立受理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公开投诉电话、信箱、电子信箱等方式来访、来电、来信,举报或投诉信息公开工作问题。对反馈上来的信息公开工作问题,档案局应当及时解决。

第六条  加强投诉中心建设,完善现在举报电话、网站等政府信息公开投诉渠道,接受广大人民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

第七条  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宣传工作,及时揭露存在的问题,加大舆论监督的力度。

第八条  各股室违反《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股室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条  各股室违反《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股室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五)应当公开而未公开信息的;

(六) 违反《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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