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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办法】宿迁市规划局财务监督检查和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全文完整)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5-31 13:54:04

宿迁市规划局财务监督检查和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监督检查及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结合市委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规划办法】宿迁市规划局财务监督检查和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规划办法】宿迁市规划局财务监督检查和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全文完整)



宿迁市规划局财务监督检查和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监督检查及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结合市委、市政府、市纪委相关规定和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宿迁市规划局机关(以下称局机关)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称局属企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与本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加强财务管理。

第三条  各直属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各项支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二章  财务监督检查

第四条  实行收费和入账核查制度。局财务中心应按月将收取的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财政拨入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单位的其他收入、暂存款等资金收入编制明细分类表,填写《财务入账核查监督表》,经驻局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同志及局分管财务领导审核签字后入账。

第五条  实行财务支出监督检查制度。

(一)局机关及直属企事业单位,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即由所在单位分管财务领导或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进行财务审批,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做到合法、合理、适度。对于不必要的支出和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签批。

(三)建立复核审查审批制度。对于各种费用支出在审批前应由局财务中心按照会计科目分类进行汇总制表,填写《财务支出审核监督表》,经处室负责人签署证明意见(驾驶人员单独随领导外出的,需由领导签署证明意见)后,由财务中心负责人先行复核,其中公务接待费、小汽车燃修费、会务费、旅差费、工程款等支出费用,由财务中心填写《财务支出公开监督表》,在局内公示一周且没有异议后报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签字,然后报局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局属各分局参照以上办法执行,先由各分局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然后报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未经审查签字的支出,分管财务领导不得审批,财务中心不得进行账务处理。

(四)复核原始凭证,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不符合要求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不得受理。

(五)原始凭证必须有经手人或经办人、证明人签字。经手人或经办人、证明人签字,不得签署他人姓名。

(六)借款借据,必须在现金出纳人员监督下制作和签字,并由现金出纳人员签字后,方可复核审批。

第六条  实行内部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必须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约机制。会计岗位设置必须符合法定要求,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本单位会计人员之间,分管财务领导与会计人员、采购人员之间,必须实行近亲回避制度。

(二)单位内部必须实行印鉴和票证分管制度。银行印鉴必须由两人以上分别保管,并与有关票证相分离。对于向外出据的票证票据,印鉴保管人员负有同等责任。

(三)单位使用的各种票证,必须有专人保管,并建立领用缴销制度。作废的票证,不得销毁,必须按规定处理。领用票证,应由领用人签领,不得由他人代领。

(四)单位内部实行重要经济事项集体会办制度,重要经济事项或数额较大的支出项目,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

(五)会计人员对违反财经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按职权予以纠正。未拒绝或未纠正的,追究会计人员责任。

(六)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于单位发生或将发生的重要经济事项或数额较大的支出项目,相关单位必须向局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报告。未及时报告致使单位造成损失或造成一定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  现金管理。

(一)局机关及局属企事业单位按市会计核算中心要求,建立健全备用金管理制度。对于市财政局核发和拨付的备用金,指定两人共同保管。

(二)会计人员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备用现金超出规定限额的部分,应于当日下班前准时交存银行。未按规定及时交存银行的,由现金管理人员承担经济责任。

(三)提取支用备用金,应根据局分管财务领导审批的票据进行,不得多提,不得将备用金挪作他用或挪借他人。

(四)局属企事业单位各种资金一律不得借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

(五)严格控制单位内部职工借款。职工借款应由分管财务领导签字后财务部门方可支出。借款用途仅限于出差、采购等临时性现金需要,并严格按实际需要借支,不得将现金借作其他用途。

(六)各种借款必须及时归还,不得宕欠。出差借款应于归来后一周内报结还清,采购借款应于完成采购时及时结清,其他借款最长不得拖欠两个月。对于尚未结清借款人员,财务人员不得再次借款。

(七)会计人员应及时与银行和有关单位、个人核对往来账项,对未达账项要及时查清原因,核实清楚,避免资金流失。

第八条  实行项目(工程项目、规划编制项目)支出监督。

(一)项目资金要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制度。项目实施前实施单位、部门要将项目批准文件、预算、合同、施工进度计划等资料报局财务中心。财务中心有关会计人员要尽快熟悉项目情况,以便加强资金的筹集、调度、控制和管理。

(二)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拨付审批程序。各项工程款、材料款及有关费用的支付,先经工程实施单位经办人和负责人根据合同、协议、工程质量、项目进度签核确认后,报局财务中心审核,之后经分管该项目的局领导复审,驻局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财务领导审查,最后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三)项目预决算必须报有关部门或中介机构审计。

(四)各种项目资金的拨付,均必须有合法、规范、有效的原始凭据,并一律经过银行转账支付。数额较小不足转账起点的,经财务中心负责人批准并签署意见后,方可支付现金。

第九条  实行固定资产等购置监督。

(一)局机关及局属企事业单位购置固定资产,应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购置前履行报批手续,由各处室、分局、单位将书面申请送至局办公室,局办公室签署意见后,报局务会研究批准。

(二)物资用品采购,除执行上级政府和财政部门统一规定外,应视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

1、物资用品采购必须两人以上共同办理,报销发票必须合法、规范、有效,采购清单必须具体、明确,字迹必须清楚,审批和报销时必须由两人以上经手人当场同时签字;

2、物资用品必须有专人验收、保管,并建立购、用、存明细账,由保管人员分类逐笔登记。发出用品,必须由领用人员签领。购、用、存明细账定期送财务中心或市会计核算中心核对。

3、禁止将各种财产和用品借给外单位和个人使用。擅自外借的,不论是否已经收回或能否收回,一律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4、实行固定资产核查制度。局办公室应建立固定资产登记档案,对固定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增加(购置、受赠)、注销(无偿划拨、捐赠、置换、报损、报废、丢失)固定资产等,应填写《固定资产变更核查监督表》,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查后,按有关规定处理。局办公室及财务中心年度内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填写《固定资产登记核查监督表》,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防止固定资产流失。财产盘盈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账务。财产短损应及时查明原因,应由个人赔偿的,应及时赔偿;情节严重或数额较大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短损原因不明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实行招待费支出监督。

(一)局机关及局属企事业单位因公务和业务进行招待,必须严格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章制度,杜绝铺张浪费和大吃大喝、使用高档烟酒,杜绝假公济私和利用工作之便以权谋私。

(二)严格执行“两单一票”(招待审批单、菜单、发票)制度,票单不全或填写不清的,不予审批报销,会计人员不得支付款项。

(三)实行招待事前审批制度。局机关确因公务需要进行招待的,由处室填报申请单,报局分管财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招待。擅自招待的,一律不予审批核销,由有关人员自行支付一切费用。因公在外地确需公务招待的,可以电话形式向局分管财务领导报告,批准后方可接待,回来后补签审批表,作为报销依据(就餐后一周内报销)。局属企事业单位确因公务需要进行招待的,由单位负责人审批并按规定严格控制,不得突破规定数额。

第十一条  实行培训费支出监督。

(一)各类培训活动应由牵头单位制订详细的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应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局领导班子会议审定通过后实施。

(二)讲课费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三)组织培训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内,最多不超过10人。

(四)严禁以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

(五)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提供烟酒;7日内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六)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第十二条  实行会议费支出监督。

(一)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报销时,应附上述费用消费明细清单。

(二)会议用餐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场不摆放花草,不提供水果。

(三)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四)会议费报销应当提供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五)会议费支付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三章  内部审计制度

第十三条  财务中心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组织会计人员或聘请中介机构专业审计人员组成内部审计小组。

第十四条  审计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检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预决算、资金、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并调取证明材料。

(三)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正在造成或即将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报批后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四)提出改进财务管理、提高效益、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建议。

(五)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六)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法事项移送派驻局纪检监察机构进一步审理。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包括:内部财务审计和专题审计。

第十七条  内部财务审计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八条  内部财务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入是否真实、合法;

(二)财务支出是否遵循财务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有无违规违纪行为,列支手续是否完备;

(三)银行开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储蓄存款、公款私存行为和多头开户;

(四)固定资产内部管理和使用情况,包括: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存量是否真实,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购建、调拨、报废和处理是否符合有关制度规定;

(五)有关财务收支的其他问题。

第十九条:内部财务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实施审计前10日向被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二)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核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审计终了,提出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结果是指内部审计终结后,按规定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等反映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内部审计报告;

(二)内部审计意见;

(三)内部审计决定

(四)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事项。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结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遵循公正、合法、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审计的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审计结论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报告应当在审计终了15日内提出,报局领导审阅。

第二十四条  被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限期未提出的,视同无异议。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局财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未尽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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