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建设和管理,充分体现我局的工作职能,突出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生为本、人才优先、服务至上、争创一流”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办法】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建设和管理,充分体现我局的工作职能,突出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生为本、人才优先、服务至上、争创一流”的工作理念。确保网站高效、安全运行,及时、准确、规范地发布各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切实把网站建设成政务公开的重要窗口和建设服务效能型政府的重要平台。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国太原”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和《太原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包括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和各县(市、区)人社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县区、处室、局、单位)举办的部门网站和业务网站。我局门户网站是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局信息发布的重要平台。各县区、处室、局、单位举办的部门网站和业务网站是各县区、处室、局、单位业务宣传、办理和互动交流的重要窗口平台。
第三条 网站建设应坚持“统筹规划、应用优先、资源共享、安全保密”的原则。同时要加强上网信息与服务资源的整合,统一规范,数据共享。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信息网络处是我局网站的主管部门,负责网站的目标制定、建设协调和督促考核等工作;信息中心具体承办网站的页面设计、建设、运行维护、日常管理等工作,为各部门提供网站的网络环境和技术支持,确保网站正常运营。
第五条 办公室负责局门户网站信息的采集工作;局门户网站信息的录入与更新主要由信息网络处负责,但涉及具体业务部门的网络互动栏目(网上办事、公众参与等),具体业务部门要及时主动负责应答。
第六条 各县区、处室、局、单位举办的部门网站和业务网站,由举办方负责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并及时更新信息。
第七条 各县区、处室、局、单位要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领导和责任人,切实做好局门户网站的信息报送工作,确保信息报送的及时、有效、准确。
第三章 网站内容和形式
第八条 我局门户网站的英文域名为(www.tyrsj.gov.cn),中文域名为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第九条 实行严格的上网信息发布审核制度。按照“谁提供、谁负责”和“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区、处室、局、单位要对上网信息、内容进行严格把关,严守保密规定,禁止不准和不宜公开的内容在网上登载。同时规范上网信息发布流程,未经局领导核准的文件信息一律不得发布,确保上网信息的安全。
第十条 除法定保密事项和涉密信息外,门户网站应公开下列政务信息:(一)属于我局范围内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的项目名称、办理程序和期限,办事地点、联系方式以及方便申请人使用的电子表格等服务方式和内容;(二)涉及我局职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我局印发的有关政策性的规范性文件;(三)机构设置及职责;(四)按规定需要向社会发布的公告、公示、通知;(五)与群众有密切关系的信息及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其它政务信息;(六)门户网站要求提供的信息和内容。
第十一条 网站信息来源可通过自编信息、网上抓取、信息报送、网站链接等方式获得。建立信息上网审核和发布制度,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网站要做到信息及时更新,防止重大信息缺失、滞后。
第十二条 各处室、局、单位举办的业务网站无权发布政府信息,如需转载应注明信息来源。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站散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宣扬暴力、色情等内容。
第四章 网站的安全和维护
第十四条 门户网站日常维护管理由信息中心负责。各处室和下属单位要积极支持门户网站建设,经常查看门户网站信息,发现问题及时与信息中心联系,共同提高我局门户网站建设水平。
第十五条 信息中心要严格控制与外单位进行数据交换,防止各种病毒侵入和破坏计算机。接入网站计算机的软盘、移动硬盘等电子设备,须检查杀毒后方可使用,严禁在计算机上运行未经杀毒的程序和软件。
第十六条 我局网络结构为内网和外网逻辑隔离,因此各处室也要严格遵守第十五条规定之内容,不得随意与外单位进行数据交换,遵从先杀毒后打开的软盘、移动硬盘使用原则。不得随意安装和运行与办公无关的软件和程序。遇到问题要及时与信息网络处联系,不得进行盲目操作和恶意操作。
第十七条 信息中心要加强门户网站后台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保证门户网站24小时正常链接,安全运行,发生故障要及时排除。同时,妥善保管各类资料、密码,不得向外泄露进网口令。无关人员不得操作使用门户网站设备。
第十八条 门户网站数据库实时存储备份,以防止因意外造成数据丢失。
第五章 考核
第十九条 信息网络处定期对各县区、处室、局、单位的信息报送、信息审核、信息回复,各业务网站的信息更新、安全管理等内容进行量化考核,并按照有关精神不定期进行专项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信息网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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