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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方案】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货运车辆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5-27 11:30:14

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货运车辆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200x年《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青政发[2007]25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即墨市人民政府联合治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方案】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货运车辆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交通方案】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货运车辆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

货运车辆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200x年《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青政发[2007]25)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即墨市人民政府联合治理货运车辆工作领导小组,在全市开展货运车辆治理工作,现拟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建立和谐、友好型社会为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和联合整治道路交通秩序的有关要求,建立良好的车辆使用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为加快我市经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治理范围及目标

本次治理工作的范围为:货运车辆无牌、无驾驶证、无经营许可证、无道路运输证、超限、超载运输、随意撒漏、私自改型及偷逃公路规费等违法违章行为。通过本次治理工作,使货运车辆违法违章运输问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有效减少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使我市的货运车辆管理工作走上规范化轨道,进而建立我市货运车辆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三、治理工作步骤及措施

本次治理的时间为6个月,自200x523日至200x1125日,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523-525)下发《即墨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货运车辆治理工作的通告》,召开货运车辆所有人及使用人会议,传达本次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告知其治理的内容、目的及意义,并要求开展自查自纠。通过电台、电视、报纸、张贴通告、标语、悬挂过街横幅等多种宣传形式将本次治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和精神传达到有关村庄()、企业和车主,争取群众对本次治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努力营造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强大声势和浓厚的社会氛围。

第二阶段:集中治理阶段(526-925)

从市公安局、交通局、公路局三部门抽调56名执法人员和12部执法车辆,组成5个固定检查点、2个巡查责任组,具体人员组成:

蓝村(高速出口、立交桥)固定检查点(10):组长单位市公安局,市公安局5人、交通局4人、公路局1人;

南城线(长直交管所)固定检查点(10):组长单位市交通局,市公安局5人、交通局4人、公路局1人;

烟青一级路(开发区路口)固定检查点(10):组长单位市公安局,市公安局5人、交通局4人、公路局1人;

蓝鳌路(窝洛子村村委处)固定检查点(10):组长单位市交通局,市公安局5人、交通局4人、公路局1人;

鹤山路与莱青路交叉口固定检查点(10):组长单位市公安局,市公安局5人、交通局4人、公路局1人;

包片巡查责任1(3),组长单位市公路局,公安局、公路局、交通局各1人。主要区域:204国道以东区域。

包片巡查责任2(3),组长单位市交通局,公安局、公路局、交通局各1人。主要区域:204国道以西区域。

检查点和巡查组采取24小时不间断检查的方式,对全市范围内的货运车辆开展集中治理。对本次治理范围内的车辆,一经发现,立即查处。对违法驾驶员依法从严处理,对查扣的报废车辆集中停放,由交警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予以报废。另外,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24小时 接受群众对违章货车的举报,并立即现场查处。

第三阶段:总结完善巩固阶段(926-1125)

各有关部门在集中治理的基础上,要组织力量进行查缺补漏,清理死角盲区,总结前段工作经验,借鉴常熟市在工程车辆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建立起我市货运车辆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四、处罚标准及程序

()处罚标准

1.车辆无牌的,由公安交警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罚款200元,扣6分。

2.使用他车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1000元。

3.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和驾驶证、行驶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九十六条规定,处以罚款2000元。

4.车辆超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山东省交通厅《关于调整超限车辆处罚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超限10%以上20%以下,责令卸载并处500元罚款;超限20%以上30%以下,责令卸载并处1000元罚款;超限30%以上40%以下,责令卸载并处1500元罚款;超限40%以上50%以下,责令卸载并处2000元罚款;超限50%以上80%以下,责令卸载并处5000元罚款;超限80%以上100%以下,责令卸载并处8000元罚款;超限100%以上150%以下,责令卸载并处10000元罚款;超限150%以上200%以下,责令卸载并处15000元罚款;超限200%以上,责令卸载并处20000元罚款。

5.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根据《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处5000元罚款。

6.无《道路运输证》的,根据《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处1000元罚款。

7.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根据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处3000元罚款。

8.已取得营运资格车辆擅自改装的,根据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处2万元罚款。

9.未缴纳公路规费的,根据《山东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拖欠、逃缴公路规费,责令其当场补缴公路规费和滞纳金,当场不能补缴的,责令其限期补缴,逾期仍不缴纳的,处以欠缴费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10.扣留的机动车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未接受处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对扣留的机动车依法处理。

()处理程序

1.在治理过程中各检查点、巡查组查扣的违章车辆,必须于当天收队时或第二天上班前交联合执法组统一处理,不得现场处理。要建立违章处理台帐、交接台帐,统一处理查扣的违章车辆,详细记录每个执法单位、每一辆车的处理情况。治理期间,公安局交警中队、交通局交通中队()日常查扣的违章车辆统一按照本方案中的处理标准予以处罚。

2.各检查点、巡查组查扣的每一辆车由联合执法组的三个部门的违章处理员对违章内容进行审查,按照各自法规规定共同进行违章处理。

3.违章车辆处理完毕,由违章处理员分别签章交联合执法组组长审查,签发违章处理车辆放行通知单后,车辆方可放行。对于无证无牌货运车辆必须先补挂牌照、补办道路运输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补缴相关规费,作出相关处罚后,方可予以放行。

五、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分管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发改局、公安局、交通局、公路局、广电局、监察局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任成员的货运车辆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时从有关部门抽调得力人员成立联合治理工作办公室集中办公,办公地点在青岛即墨市平安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市交通局局长毕安传同志任办公室主任;下设综合组、联合执法组、督导组三个工作组,人员从市政府办公室等相关部门中抽调,共14人。具体负责违法违章货物运输车辆的治理,研究制定本市辖区内工程车辆统一管理的办法。

六、相关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此次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须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使命感。

2.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各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治理方案要求开展工作,确保整个治理工作的圆满完成。

3.集中治理期间,对查处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必须坚持先卸载、后处理的原则,严禁只处罚不卸载。

4.各部门的执法人员在治理工作过程中要坚守工作纪律,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如发现有消极怠工、私放违法违章车辆,擅自降低 处罚标准等违法乱纪行为的,由市监察局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5.治理期间,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查找不足,上报市货运车辆治理领导小组组长及其他市领导。治理工作结束后,要对每名执法人员写出整治期间综合考核评语反馈成员单位,作为年终评优参考依据。

6.整治工作结束后,各成员单位应相应成立专项治理机构,保持高压态势,巩固整治成果。公安交警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实施货运车辆许可证制度,使我市的货运车辆管理工作走上规范化道路,建立起我市货运车辆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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