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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办制度】通化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范文推荐)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5-17 08:36:03

通化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 总 则一、通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新一届通化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制度】通化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府办制度】通化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范文推荐)



通化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通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新一届通化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通化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家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决策、部署,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局局长、各委员会和政府办公室、政府法制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组成。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秘书长在市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受市政府领导委托协助处理有关工作。

九、市长外出期间,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十、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局局长、各委员会和各办公室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审计局在市长和省审计厅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十一、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政府要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三、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科学确定调整目标,努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通化科学发展、加快振兴。

十四、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维护统一开放、公开诚信、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十五、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六、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八、市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或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十九、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市政府决定、命令,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等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备案,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方针政策以及省、市相关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予以改变、撤销。

二十、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认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注重发挥咨询机构和智力支撑体系作用,增强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群众参与度,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二十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重要事务,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三、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二十四、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五、在重要决策执行过程中,市政府及部门要跟踪掌握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积极深化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

二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八、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公开行使权力的主体、依据、过程、结果和监督措施。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努力提高政务服务水平。

二十九、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相关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渠道,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要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完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加强依法申请公开工作。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三十一、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对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接访和阅批群众来信,协调、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八章 强化督查落实和绩效管理

三十五、坚持并完善督查落实的制度和机制,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后,市政府领导对分管部门工作进行具体安排,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作落实。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市政府领导抓好推动落实工作。

三十六、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策和工作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对市政府的重要决策和市政府领导批示,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落实。

三十七、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切实履行协助市政府领导抓好落实的工作职责,确保政令畅通。重大督查事项实施联合督查机制。督查要注重实效,全面准确了解和反映情况,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三十八、实施政府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九、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四十、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有:讨论和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传达贯彻国家、省及市委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以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总结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讨论提请市人大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县(市、区)政府和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负责人列席会议。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确定。

四十一、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县(市、区)政府和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有:传达贯彻国家、省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部署市政府重点工作;讨论提请市委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事项;讨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改革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重大事项和重大民生问题;决定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事宜;讨论审批市政府部门、县(市、区)政府和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市政府领导提议讨论和通报的重大问题。

市政府常务会议实行例会制,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长提出,或由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

四十二、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参加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的主要议题有: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紧急事项;听取部门或县(市、区)政府的汇报及有关方面重点工作。

四十三、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或副市长、秘书长主持召开;副秘书长受市政府领导委托,可以主持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参加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的主要议题有:研究决定拟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的事项;研究落实市委、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相关事项;市政府领导提交会议协调解决的有关问题。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分管副市长审阅,市长签发。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要认真办理,及时反馈。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办,向市政府报告办理结果。

四十四、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市性会议。市政府召开的会议和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列出计划,经市政府秘书长核报市长审定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未列入计划需临时召开的会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特殊情况下,由分管副市长审批后报市长审定。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缩短时间,严格审批。无需当面对接和没有讨论内容的,原则上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开短会、讲短话,重在解决问题。

四十五、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的副市长、秘书长和列席会议的各县(市、区)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需会前向市政府主要领导请假,其他出席人员要向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请假,政府系统列席人员要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副市长、秘书长和列席会议的各县(市、区)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需会前向政府主要领导请假,政府系统列席人员要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因故不能参加市政府专题会议和其他会议的人员,要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六、各县(市、区)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向市政府报送公文的有关规定。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外,一律送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凡属市政府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直接将公文报送市政府有关部门,并主动与其协商处理,不得报市政府。

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主办部门与相关部门达成共识后会签或联合报市政府审批;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会签后报市政府决定。

四十七、各县(市、区)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属重大事项和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的,报市长审批。

四十八、市政府公布的决定、命令及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四十九、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签发。

凡涉及人事机构编制、财税政策、计划投资、土地出让等重要发文,由分管副市长审阅,市长签发。

属传达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政府部门请示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由副秘书长核报分管副市长签发,必要时报请市长签发。属市政府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发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五十、公文办理坚持“谁办文谁催办”的原则,严格按时限要求办理,实行公文督办制度,提高公文运转效率。

五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需经市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市政府同意后可由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市政府同意;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市政府各部门一般不得向县(市、区)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正式行文。

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没有新内容、新政策的,一律不制发文件。已公开发布的上级文件,不再翻印、转发。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五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五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离通出差或休假,应事先报请市长同意,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副市长及其对应的副秘书长一般不同时离通出差或休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通出差或休假,须向分管副市长请假,出省的须向市长请假,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五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五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中共吉林省委常委会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具体规定》、《中共通化市委常委会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具体规定》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五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以及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公务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五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市政府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一、市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地方负担;地方负责人不到辖区分界处迎送。食宿要严格执行规定标准。

六十二、精简公务活动,严格执行领导同志出席各类会议和公务活动的有关规定。市政府领导同志公务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的重要活动外,市政府领导同志不参加接见、合影、剪彩、典礼等活动;不出席地方和部门召开的各类庆祝会、表彰会、纪念会、座谈会、研讨会等;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三、市政府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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